上海男子离世遗赠全财产予妻,法院判决,遗嘱不予认可引争议
关于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将全部财产留给妻子的遗嘱被法院不认可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解释:
1. "遗嘱形式问题":遗嘱的有效性通常要求特定的形式。在中国,遗嘱可以是口头遗嘱、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如果这份遗嘱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定的,法院可能会不认可。
2. "遗嘱内容问题":遗嘱的内容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例如,如果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明显对其他合法继承人造成不公平,法院可能会拒绝执行。
3. "遗嘱真实性争议":如果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比如有人声称遗嘱是在遗嘱人不知情或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法院可能会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拒绝认可遗嘱。
4. "遗嘱签署程序问题":遗嘱的签署和见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法院可能会认为遗嘱无效。
5. "其他法律问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问题,如遗嘱人可能已经去世,或者遗嘱可能与其他法律文件冲突。
6. "法院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其自由裁量权,认为遗嘱不符合道德或伦理标准,从而不予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可能的原因,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法律规定来分析。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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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
所有财产都留给妻子
虽然家庭成员都无异议
但这份遗嘱却不被认可
法院为何要主动干涉“遗嘱自由”?
2022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嘱,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均由妻子路某继承。
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20岁,小女儿当时年仅5岁。由于凭借遗嘱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虽然家庭成员就遗产继承并无争议,但法院却没有认可这份遗嘱。
国际家庭日之际,普陀法院披露的这起案件引发关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解释说,遗嘱人订立遗嘱,可以自主决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对个人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但是,“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
“遗嘱必留份”是什么?
“法律上有一个‘遗嘱必留份’的制度。对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需要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夏艳说。
妻子路某作为五岁女儿的监护人,具备法定的抚养义务,法院为何还要“多此一举”?
夏艳说,如果直接根据丈夫的遗嘱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妻子改嫁了,或者对继承的遗产进行处理。为了保证五岁的小女孩今后能得到更加明确、更加稳定的经济来源,法院有必要为她发声,帮她保障好权益。”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曾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位父亲去世后,把所有的遗产都留给了当时的配偶,而他前妻所生、患有自闭症的孩子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份额。“这个孩子是没有经济来源的,也没有劳动能力”,为此,张玉霞同样依据“遗嘱必留份”法条,使他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遗嘱继承案件,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往往也会出现在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之间。如果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不排除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可能性。张玉霞说,虽然在本案中,这位妈妈未必会去侵害孩子的利益,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于孩子的保障是相对被动的。此时,法院这样的主动干预,其实是一种公平正义适用法律的一个落地过程。
谁是“儿童权益代表人”?
在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普陀法院还“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5岁的女儿参与本案诉讼全程。

庭审照片
“儿童权益代表人”是普陀法院在全国首次探索设立的机制,聘任妇儿工委办干部、青少年社工长期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明确儿童权益代表人选任标准、履职要求、主要职责、注意事项等。常态化引入儿童财产及专项基金公证保管机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监督使用,切实维护涉案儿童财产权益。这突破了以往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无法直接表达诉求的困境,推动司法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社工张女士说,在承接了这个工作以后,他们跟路某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了解她对财产继承的想法,以及以后对孩子的打算。涉及到房产过户的问题,当时就约定,把孩子的名字写进去。“后期我们社工也做了跟进,比如说经常地去问一下孩子的生活情况、妈妈的情绪。因为她还面临一个重新就业的问题。我们也提供了一些关于岗位的资源,给她参考。”

儿童权益代表人陪同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经调解,路某表示,愿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也由三人按份共有。达成协议后,“儿童权益代表人”还陪同当事人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本文来源:话匣子
相关作者: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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