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四人违规销售私募基金被警示,基金管理人年化收益承诺引诉讼风波
中信证券4人因违规销售私募基金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这反映出在私募基金销售领域,违规行为依然存在,需要加强监管和合规管理。私募基金作为高风险投资产品,其销售过程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报道,该基金管理人因承诺年化收益不低于15%被投资者起诉,这进一步说明了一些基金管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夸大收益、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下是几点分析和建议:
1. "加强合规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私募基金销售领域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基金管理人的销售行为,确保其合规经营。
2. "完善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让他们了解私募基金的特点和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投资。
3. "强化法律责任":对违规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违法成本,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4. "优化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管理团队等,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基金产品。
5. "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此次事件提醒我们,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既要加强监管,也要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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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何剑岭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山东证监局披露了对中信证券(山东)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人员在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等多项问题。
中基协资料显示,上述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信证券。《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曾有投资者认为该管理人违约而与管理人发生诉讼。据悉,投资者称该基金管理人方面曾承诺年化收益率绝对不低于15%。
中信证券(山东)四人违规销售私募基金
山东证监局披露显示,经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在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下称:江苏高投掘金一号)业务中分别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问题:一是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四是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们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山东证监局表示:“我局决定对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实际上,近半年来,中信证券(山东)旗下营业部曾多次受到过处罚。比如今年1月5日,山东证监局称,中信证券(山东)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两大问题,包括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印发的相关文件未向山东证监局报送等。
另外,去年12月31日,山东证监局披露称,中信证券(山东)及所管理的中信证券(山东)潍坊鸢飞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七大问题,包括报送合规自查材料中个别事项表述不实;未对下属证券营业部员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营业部柜台人员兼任风控岗工作职责;未对营业部客户回访对象非客户本人以及回访录音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实;营业部员工存在返还客户佣金情形;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营业部员工张某涉嫌犯罪。
投资者称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年化收益不低于15%
回到本次所说的中信证券(山东)受到的最新处罚上,皆因违规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产品。中基协资料显示,江苏高投掘金一号基金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基金管理人为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高投),托管人为中信证券。
启信宝显示,江苏高投的法定代表人为左松林,上市公司综艺股份持有其53.85%的股份。根据综艺股份2020年年报介绍,子公司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年4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由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息中心以及江苏省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从事创业投资、投资银行、创投公司资产管理的专业投资公司。
江苏高投官网披露显示,该基金规模达1.43亿元。但截至2021年3月31日,江苏高投掘金一号基金单位净值为0.207元,累计净值为0.515元。实际上,据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5月31日之后,该基金单位净值就一直低于0.8元,而基金的亏损也引发了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有投资者曾起诉江苏高投。该投资者称:2015年11月2号,在中信证券的组织下,由江苏高投在中信证券(山东)会议中心以“现场参加+视频参加”的方式主持开展针对江苏高投掘金一号基金的发行路演活动。在路演中,江苏高投有关人员承诺,该投资基金投资年化收益率绝对不低于15%,并且再三表示如果三年期项目业绩没有增长或到期没办法退出,江苏高投将会按照本金加利息进行回购。于是自己便购买了300万元,但该基金于2018年11月24日到期时,江苏高投未返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不过,由于双方在签署基金合同时已经约定了产生争议后的适用仲裁条款和仲裁机构,即该纠纷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法院驳回了该投资者的起诉。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