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两年内通过“偷偷抄客户作业”获利308万,证监会重罚1208万警示行业
这个事件涉及到一名券商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获取客户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利。以下是这个事件的简要概述:
"事件概述:"
- 一名券商员工在任职期间,未经客户同意,私自获取并使用了客户的交易信息。
- 该员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通过“跟单”操作,即模仿客户的交易行为,来获取收益。
- 在两年时间里,该员工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308万元。
"处理结果:"
- 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了调查,并认定该员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证监会最终对这名员工作出了处罚,包括罚没其非法所得308万元,并额外处以罚款900万元。
- 因此,该员工总共被罚没的金额为1208万元。
"法律依据:"
-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事件影响:"
- 这个事件揭示了金融行业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合规问题。
- 它也提醒了金融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进行非法获利。
这类事件的发生对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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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处罚决定书,国金证券前员工黄建雄利用密码简单漏洞,私下获取系统操作员账号和密码,长期跟踪国金证券6个客户账户,并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跟踪交易。两年间,趋同交易成交额达到2.29亿元,获利308.14万元。
最终,黄建雄被证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308.14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证监会官网
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建雄出生于1988年,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显示,国金证券该名名为“黄建雄”的员工已于2019年离职。
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
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黄建雄通过其妻子李某1控制使用其父亲黄某权、李某1、其妻弟李某2、其妻弟媳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下合称“李某1账户组”)交易相关股票。关于账户资金划转情况,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工资结余、积蓄、卖房所得资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盈余,系黄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划转资金。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2.29亿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约1.21亿元,卖出股票金额约1.1亿元,趋同交易获利约308.14万元。
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260.5万元,李某1账户组自开户至2019年2月,买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158.6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黄建雄提出,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而且,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因此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于处罚。
证监会对黄建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其一,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证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最终,证监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4万元,处以900万元罚款,并且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