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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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中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如下:
1. "纳税义务人":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3. "计税方法": - "股票原值的确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 - "合理税费":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4. "申报缴纳":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限售股转让方自行申报缴纳。 - 限售股转让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登记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特殊规定": - 对于因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等原因无偿转让限售股的,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对于因公司分立、合并等原因,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按照规定确定股票原值。
请注意,税收政策可能会有变动,建议您在操作前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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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优化调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通过税收大数据实现“全国通办”,在不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基础上,促进税源地与税收入库地更好匹配,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限售股减持更加规范,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纳税地点

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限售股

包含: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四)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五)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即个人持有的从退市板块转到交易所市场的限售股)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九)其他限售股

三、便民纳税服务举措

(一)证券机构扣缴登记“全国通办”。证券机构在所在地既有的登记信息可全国使用,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证券机构扣缴申报“全国通办”。证券机构无需前往上市公司所在地办理扣缴申报,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同时,也可继续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部门通过比对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和基础信息,预填上市公司基础信息,证券机构确认提交后,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匹配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证券机构缴纳税款“全国通办”。证券机构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采取批量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自动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无需多次支付税款。证券机构无需重复多地签订划缴税款协议,仅需申报前一次性确认用于限售股缴纳的三方协议账户,实现一次缴税、批量属地入库

(四)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全国通办”。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需要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情形

(一)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自行申报清算

(二)纳税人发生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等情形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

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对于手续费退库等业务,证券机构不需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继续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自动传递相关资料由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不额外增加证券机构的办理成本

六、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2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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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1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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