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违规炒股受罚,单位电脑下单交易违规操作暴露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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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因违规炒股被处罚,这通常涉及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这一事件的几个关键点:
1. "违规行为":负责人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交易,这通常被视为违规,因为按照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交易行为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2. "处罚原因":负责人可能违反了以下规定: - "内幕交易":如果交易涉及未公开的信息。 - "利益冲突":作为单位负责人,其交易行为可能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 "违反职业操守":证券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和市场的利益。
3. "处罚措施":通常,违规行为会受到以下处罚: - "罚款":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 "警告":对个人进行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 - "暂停或撤销资格":对于严重违规者,可能会暂停或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4. "影响":此类事件可能会对东吴证券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影响范围较广。
5. "预防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东吴证券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交易的监控。 -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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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8月2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吴证券一位营业部负责人王坚违规炒股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负责人累计成交金额162.26万元,最终亏损6.67万元。

当事人:王坚,男,1974年1月出生,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王坚在西部证券工作,担任丹阳营业部负责人;2011年1月,王坚进入东吴证券工作,担任常州关河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常州营业部”,该营业部2013年搬迁至常州通江中路)负责人。

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王坚操作配偶吴某的西部证券及东吴证券账户、配偶之妹吴某芳的东吴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使用本人手机及在单位使用电脑下单交易,累计成交金额1,622,619.98元,亏损66,706.73元。

江苏证监局表示,王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王坚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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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6-15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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