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证券领域,7位代表委员建言献策,内容超丰富!一探究竟
在证券领域,两会代表委员通常会就市场发展、监管政策、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下是一些代表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他们的观点摘要:
1. "李大霄(全国政协委员)"
- 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风险意识。
- 摘要:李大霄强调,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刘世锦(全国人大代表)"
- 建议: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摘要:刘世锦提出,应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王亚伟(全国人大代表)"
- 建议:加强证券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 摘要:王亚伟认为,应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那些规模较大、业务复杂、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4. "张晓刚(全国政协委员)"
- 建议:推动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摘要:张晓刚建议,要加快注册制改革步伐,简化上市流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场活力。
5. "陈东升(全国人大代表)"
- 建议: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摘要: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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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细化新《证券法》证券集体诉讼细则
1) 新证券法需进一步细化。第九十五条虽然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还是一种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
最高法院应针对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动力。同时,应积极开发建设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为证券集体诉讼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2)需尽快制定发布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法考虑到新三板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共性与个性,对共性问题通过新增规定等方式将新三板全面纳入,对于由服务对象、组织机制差异产生的个性问题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为市场发展改革留出了法律空间。
当前,新三板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市场自律管理权限、基本功能发挥等方面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支持。
3) 不良资产处置。为有效化解债券违约等证券领域风险,应设立证券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以此为龙头,推动证券不良资产处置生态建设。
4) 长江经济带建设。金融体系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存在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善、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需要设立一家区域性政策银行引导和带动。
长江经济带发展银行总部可设置在武汉: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辐射满足长江全流域省市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形成示范效应,适当向长江经济带中西部省市倾斜资源。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柳磊:推出外汇期货、加快制定期货法
1) 推出外汇期货:近年来,我国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外汇市场得到长足发展,外汇远期、掉期、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日益丰富,但外汇期货仍为空白。为降低中小企业的外汇避险成本,满足资本市场境外投资者对场内汇率风险对冲工具的需求,有关部门尽早推出外汇期货;
2) 加快制定期货法: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品种日益丰富,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随着期货市场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期货市场法治化需求更加强烈,期货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唯一缺乏法律调整规范的领域,明显制约了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了与新证券法协调衔接,柳磊建议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为期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 建立证券期货行业专业仲裁机构:我国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完善,调解、诉讼、仲裁各有特点、各具优势。专业仲裁机制能够直接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不必经过司法机关而将证券期货纠纷在行业内快速化解,有效提升证券期货行业纠纷化解效率。而且裁决规则范围更为宽泛和灵活,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有效补充。仲裁裁决还具有广泛的域外执行效力,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欺诈发行罪最高刑可提至无期徒刑
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民行刑”三管齐下,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1)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
2)增加两档刑期。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单列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打击私募“老鼠仓”
推动刑法修改,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私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 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刑事司法制度:由于相关法规滞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近年来私募行业风险聚集,犯罪行为高发。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在适用刑法方面存在现实障碍: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缺乏相关罪名,二是非法集资类罪名构成要件对于私募领域过严,三是证券市场交易类犯罪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尚存争议,四是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处置程序亟须进一步明确。所以,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夯实私募基金刑事法律基础,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一是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行为主体。
二是通过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构成要件。对于合法性认定,建议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经批准”。对于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要件,建议囊括各种变相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等形式。
三是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成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主体,打击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建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列举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主体,或推动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该罪中的“等金融机构”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是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明确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相关程序问题,提高办案效能。指定统一管辖方面,建议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一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资产保全和案件审判等工作统一管辖。采取司法保护措施方面,建议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部署对案件相关民商事诉讼采取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司法保护措施,防止涉案资产分散流失。
2) 提升全民金融素养、引导居民长期投资:
提升金融素养,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接受金融教育。教育内容可分为多个层次,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及人口结构变化,建议侧重教育引导居民长期投资,推动居民储蓄资金和短期交易性资金向长期配置力量转变。
一是消费金融已经进入精细化服务阶段,要实现以客户为中心,客户首先需要了解自己,有正确的投资预期。建议加大消费金融专业书籍的出版力度,鼓励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撰写适合大众阅读的普适性书籍,适当引进国际代表性经验研究成果。中小学素质教育以及高校专业课程、选修课程都应纳入金融素养的内容,重视财商教育,引导大众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二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向预筹积累制为主转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向缴费水平确定型为主转变。在这一必然趋势下,需要促进养老金投资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需要引导居民认识并重视养老储蓄的作用,形成长期投资理念。建议关注国内外居民家庭投资实践的鲜活事例,利用问卷调查等方式搜集一手资料。将这些素材融入基础教育课程、大众教育课程以及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等,对以养老储蓄投资为代表的长期投资,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
3) 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全国性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处置平台;配套制定网络安全处置应急征用办法;研究开展必要的实战性网络安全测试。在研究中可借鉴我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急体系,特别是医疗卫生应急体系的建设经验。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提升对动产要素、现代要素的定价评估能力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科创主导型资本市场服务体系。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增长是当前两大重要任务,恢复经济增长要靠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振兴消费市场;从长期来看,更要靠加大制度性改革力度,特别是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培养经济增长新动力,挖掘市场潜力。
1)建立科创主导型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科创主导型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是以实现注册制为核心、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更加规范化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立的基础性制度包括企业的上市发行、交易退市监管以及企业并购等。而科创主导型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总的要求就是要逐渐放宽市场的入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的评估,加大风险揭示力度,同时强化法律监督,弱化行政监管,形成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2)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
要加大对动产要素、现代要素的定价评估的能力。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要素组成和企业发展动力存在很大的变化,企业的技术、信息、数据、管理和人力资源等要素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不动产要素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要素占比越来越低。对于这一类企业,目前最大的难点是还没有建立对新要素的定价评估能力。很多新要素还缺乏定价市场、交易市场,比如商标、专利技术。这些要素的价值在企业资产评估中还缺乏方法。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准入更多公募参与年金基金投资
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此外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1)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
近期司法实践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保护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裁判向全赔、全不赔两极分化转变;司法裁判过严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三点建议:
首先,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其次,统一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标准。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了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因此,为稳定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预期,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尤为重要;
最后,明确发展方向,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建议将投资者教育提升到国家金融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建议深化投资者教育的深度与广度,例如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科学设计投资者教育内容,合理定位不同教育主体角色分工,促进投资者群体素质的整体提升。
2)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其中包括: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因此建议:
首先,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过度强调低风险低收益并不能满足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管理目标,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其次,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最后,建议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财富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实:加快推动各类证券权限开通业务线上化办理
在金融科技的赋能下,建议加快推动各类权限开通业务线上化办理,最终实现证券业务全面线上化。
由于相关政策要求,融资融券、股票期权、机构开户等权限开通或撤销目前仍需要投资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线下证券营业部办理。线下证券营业部存在辐射范围小、服务人群少等不足,需要证券公司投入巨大成本布局大量营业网点。同时,线下业务办理需要投资者在工作日到证券营业部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材料,增加了广大投资者的成本,效率不高。
建议在金融科技的赋能下,借鉴创业板和科创板交易权限线上开通经验,充分利用视频认证、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身份认证与电子存证技术,加快推动各类权限开通业务线上化办理,最终实现证券业务全面线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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