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嘉兴大定投资债券失利,索赔1430万国融证券等承销商责任

私募嘉兴大定投资债券失利,索赔1430万国融证券等承销商责任"/

私募嘉兴大定投资在购买债券时遭受损失,并要求承销商国融证券等赔偿1430万的事件,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和金融方面的考量:
1. "合同责任":首先,需要审查嘉兴大定投资与国融证券之间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有关于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那么可以据此判断国融证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 "证券法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有义务对证券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对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如果国融证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债券发行文件":需要审查债券发行时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财务报表等,以确定债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市场风险":投资债券本身存在市场风险,如果损失是由于市场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国融证券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 "损失计算":需要准确计算嘉兴大定投资的损失,包括本金损失、利息损失等,以确定赔偿金额。
6. "诉讼时效":根据中国法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嘉兴大定投资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且符合其他诉讼条件,那么国融证券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嘉兴大定投资要求国融证券赔偿1430万的事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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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杨建 每经编辑:何剑岭

3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嘉兴大定投资与国融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嘉兴大定投资请求判令国融证券、中银律所、国友大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债券投资损失合计1430万元。

嘉兴大定投资认为,公司通过私募债券基金购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5.3亿,后因宁夏远高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已于2021年3月4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购买债券遭受损失。而国融证券等三被告作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对嘉兴大定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银律所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于 2025-06-1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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