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投资者索赔ST大控案一审宣判,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ST大控在一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中一审判决承担50%的责任。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案件背景":投资者索赔案通常发生在上市公司涉嫌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投资者,涉及金额较大。
2. "一审判决结果":ST大控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承担50%的责任,意味着该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并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 "责任原因":具体到ST大控承担50%责任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了解公司真实情况。
-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财务造假、违规交易等。
- 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违规行为发生。
4. "投资者索赔":投资者索赔案的胜诉,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对其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5. "后续影响":
- ST大控可能面临更多投资者索赔,甚至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
- 公司股价可能受到负面影响,投资者信心受挫。
- 事件将促使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总之,ST大控在投资者索赔案中一审判决承担50%责任,对公司和投资者均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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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桂小笋
投资者诉*ST大控证券虚假陈述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有投资者已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投资者损失是多重因素造成的,*ST大控虚假陈述仅是其中一个因素,因此,判决*ST大控对投资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被告(即*ST大控)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系造成案涉股价下跌以及投资者损失的全部因素。且虽然被告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并非采取浮夸、利好的方式公布信息,从而引诱投资人作出积极投资的决定。上述行为被披露后,案涉股价亦没有发生巨幅震荡。综上,虽然被告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买卖‘大连控股’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法院故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为索赔额的50%,利息则以判赔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
“我们将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上诉。*ST大控方面是否上诉,目前尚不清楚。”代理此案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据王智斌介绍,截至目前,“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了174位投资者的诉讼材料,索赔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续还有百余位投资者的材料将在近期递交法院。”
上市公司此前曾就投资者诉讼事项进行过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目前法院已分别受理108名原告诉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已离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54名原告起诉公司,其余54人已撤诉。
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承担上述所涉诉讼相关经济责任,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除投资者的诉讼外,从公告中可知,*ST大控另有其它诉讼缠身。
7月31日,公司公告显示,此前,与自然人张少白于2011年11月9日签署了《哈密市亚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因公司对实际矿产资源储量及利润与协议认定不同,不能满足上市公司要求。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同自然人张少白沟通,让其收回协议转让的股权,但自然人张少白坚持要上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因上述协议合同纠纷,自然人张少白申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金属”)的8400万元(该资金系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福美贵金属的注册资本金,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对其使用方向进行了延伸监管)进行了冻结。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ST大控以福美贵金属名义在渤海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8400万元及利息至执行款账户。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法院从募资资金账户扣划资金事宜,在获知该事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聘请律师跟进处理上述事项。 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被扣划事项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交涉,并要求其尽快从法院账户划回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告称。
(责任编辑:宫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