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兴业证券联合督导,兴业银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年度报告解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报告编号:[报告编号]
报告日期:[报告日期]
一、督导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办法》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负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及上市过程进行持续督导。
本报告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兴业银行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情况,包括发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内容。
二、发行情况
1. 发行概况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发行日期]完成,发行价格为[发行价格]元/股,发行数量为[发行数量]股,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总额]元。
2. 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发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一般投资者等。
3. 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如下:
- 发行数量:[发行数量]股
-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元/股
- 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总额]元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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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银监复33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407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21,854,000股新股。
2017年3月,兴业银行向福建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1,721,854,000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999,995,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5,748,295.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94,247,104.85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上述款项。
2017年3月3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7)第00187号),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16年9月1日签署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保荐协议》,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9月6日与广发证券、兴业证券(下称“联席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9月6日起,由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承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相关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协议已经终止。广发证券已指派计刚先生、吴广斌先生,兴业证券已指派张俊先生、余小群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兴业银行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格式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报告期内,兴业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