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证券一从业人员收警示函,涉嫌违规承诺收益等不当行为曝光

粤开证券一从业人员收警示函,涉嫌违规承诺收益等不当行为曝光"/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粤开证券一名从业人员收到了警示函,这通常意味着该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几点分析:
1. "违规行为":警示函通常会指明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如承诺收益、违规销售、误导投资者等。承诺收益是一种常见的违规行为,因为它可能误导投资者,让他们误以为可以获得比实际市场情况更高的回报。
2. "监管目的":监管部门发出警示函的目的在于警示该从业人员和整个行业,提醒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3. "影响":对于粤开证券而言,这一事件可能会对其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然而,监管部门的警示也是对证券行业的规范和净化,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4. "防范措施":监管部门通常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行业规范":这一事件也提醒了证券行业,合规经营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结来说,粤开证券从业人员收警示函事件反映了证券行业在合规经营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监管部门对此类事件的高度关注和严格监管,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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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广东证监局9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6号)。经查,梁城林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兴业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期货账户操盘手并违规承诺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梁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粤开证券官网显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布局的全牌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3A信用评级、超千亿资产规模之硬实力为粤开证券注入强大资本内核。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三)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六)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6号

关于对梁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城林:

经查,你在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兴业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期货账户操盘手并违规承诺收益的行为。

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5月7日

发布于 2025-06-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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