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对宏信证券违规行为出手,出具警示函严正警告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宏信证券因为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这通常意味着该证券公司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以下是可能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警示函的目的:
1. "违规行为":
- 内部控制不完善,可能存在财务报告失真、资金管理不当等问题。
- 违反证券交易规则,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 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
- 业务操作不规范,可能涉及欺诈、误导性陈述等。
2. "警示函的目的":
- 提醒宏信证券注意其违规行为,督促其立即整改。
- 防止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于宏信证券而言,收到警示函后应认真对待,积极整改,以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影响。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该公司的整改情况,避免投资风险。
具体违规细节和整改措施,建议关注四川证监局发布的公告和相关报道。
相关内容:
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宏信证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一、宏信证券作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及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未及时发现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宏信证券作为舍得集团2018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和2019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募集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宏信证券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