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司佣金提成,法律边界与涉嫌罪行解析
骗取公司佣金、提成,如果数额较大,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骗取的佣金、提成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骗取手段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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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安琪律师导语:对于不同渠道来签单的客户,公司会有不同的提成、奖励,若将客户的渠道进行“包装”,骗取公司更高的提成,实践中最多发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也有法院判更重的诈骗罪。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予以说明,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这两个罪名?又该如何区分?正文:一、职务侵占罪
在考察销售经理是否构成本罪时,最主要的点在于:销售经理利用了“职务便利”去骗取公司财物,例如,在做销售订单时把现场客户“包装”成代理销售公司的客户、在与代理销售公司对接过程中合谋骗取佣金。案例1:某房产公司设置现场销售和代理销售两种模式,现场销售业务成交后,销售业务员可拿房价0.5%的提成,代理公司将客户带至售楼处后介绍给销售业务员接待,成交后代理公司可获房价3%的提成,负责接待的业务员有500-800的提成。可以看出,两种销售之间存在利益差。而荆某作为房产公司销售经理,将122笔现场销售业务改为代理销售模式,骗取提成450多万。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4年6个月。案例2:范某于作为房产销售经理,与房产销售中介合谋,采用“飞单”的方式,将自然到访的客户变更为房产销售中介的分销客户,骗取36套房屋的差额佣金170多万。构成职务侵占罪,判3年,缓刑3年6个月。案例3:梁某作为房产公司销售经理,与代理销售公司的驻场负责人董某合谋,将佣金较低的一手房屋销售资料交董某做成佣金较高的二手房屋销售,佣金由梁董二人分占,共计骗取佣金260多万。构成职务侵占罪,判2年,缓刑3年。案例4:赵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主任,将保单挂单在新人业务员下,以此骗取保险公司公司对新人业务员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50余万。构成职务侵占罪,判1年2个月,罚金3万元。二、诈骗罪
代理销售直接作假骗佣金,则可能涉嫌本罪。案例5: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楼盘时,委托了两家代理销售公司,一家负责线下销售,一家负责网络销售,网络销售每套房多1万5的提成,两家销售公司的多位业务员为了骗取这1万5的提成,合谋把线下来的客户包装成网络来的客户,共骗取房地产公司4万5的佣金。构成诈骗罪,主犯韩某被判1年6个月,罚金20000元。【案号:(2019)吉0122刑初573号】三、职务侵占罪和更重的诈骗罪,怎么区分?
可以看出,同样是销售、销售经理骗取公司的提成、佣金,有判职务侵占罪,有判诈骗罪,而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差异巨大,同样是骗50万以上,职务侵占罪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而诈骗罪可以判到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案例1、2、3、4中的骗取型职务侵占罪和案例5中的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①被诈骗的财产是否属于“本公司财物”;②公司的销售还是代理销售发挥了主要作用。案例1、2、3、4中都是地产或者保险公司自己的销售骗取佣金、提成,属于骗取“本公司财物”;而案例5之所以被判诈骗罪,在于参与骗取销售员都是代理公司的销售员,骗取房地产公司的提成不属于骗取“本公司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上述案例2、3中,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联合代理销售一起骗取提成,一起“分赃”,代理销售骗取的不是“本公司财物”,为什么不构成更重的诈骗罪?这是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主使、策划了整场骗局,其“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发挥了主要作用,代理销售仅提供相应的帮助,因此,应当以主要行为来定性——职务侵占罪,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两个案件中,销售经理判得比代理销售重。
四、其他人的判罚
在上述案例1、2、4中,除了销售经理被判处刑罚外,参与骗取提成的销售员属于从犯,同样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较轻刑罚。当然,销售员,包括可能还参与其中并提供帮助的财务、行政人员最终是否会被定罪量刑,并不能一概而论,也要基于参与人员是否明知、是否分取部分利益等情节来综合认定,参与程度较低的人员可能仅作为证人、或者被检察院不起诉或者被法院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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