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行动,犯罪嫌疑股票赃款追踪与公安机关的追缴策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必须上缴国库。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已经立案的,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下列刑事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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