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行动,犯罪嫌疑股票赃款追踪与公安机关的追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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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必须上缴国库。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已经立案的,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下列刑事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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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办案过程中,碰到这么一个事。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罪,将所骗的钱用于购买了股票,在国信证券购买了江特电机股票,这时办案机关对涉案赃款应当如何追缴?承办法官说需要对涉案的股票办理扣押手续,要不要办理扣押手续呢?为搞清楚这些问题,仔细查了一下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此类财产,办案机关可以查询,可以冻结,但是不能查封、扣押。因为这些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是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关保管持有的,处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控制之下,不在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办案机关无法查封或扣押。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是各种财物、文件。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处在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房子、店铺等大件不动产用查封,对于汽车、电脑、现金、文件等小件就用扣押。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查封、扣押财物或文件,要制作扣押清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而对于处于第三方控制下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办案机关只能是向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申请查询、冻结。对于股票而言,办案机关其进行查询、冻结,需要县级上公安局长、检察长批准,制作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关等单位协助办理。另外,在可冻结的财产范围内,根据冻结对象不同,冻结的时间也不同。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涉现金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可以续冻,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不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每次续冻的时间不超过2年。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被冻结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股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银行账户中,如果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

被冻结的财产,如果要扣划,办案人员需要持法院、检察院、公安出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文书的副本,及办案人员的工作证明,到银行等金融机关办理扣划。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立即扣划有关款项。

被冻结的钱款扣划之后,办案机关则待追缴工作结束,依法分割、返还或给付,若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简言之,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如果用于购买股票了,公安机关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后,出具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到证券交易所冻结犯罪嫌疑人账户上的证券,冻结的时间为2年,可以续冻。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售股票,若犯罪嫌疑人书面申请出售该股票,则将出售股票所得钱款,冻结在犯罪嫌疑人的股票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最后,法院审理案件生效后,可以凭判决书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扣划。扣划的钱,如果属于需要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退还,如果属于需要上缴国库的,则依法上缴国库。

发布于 2025-06-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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