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实施,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费预收上限设为6个月
江苏出台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费最多预收6个月。这一政策旨在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养老机构过度预收费用,避免老年人经济负担过重。
具体来说,该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了以下规定:
1. 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即最多预收6个月的服务费用。
2. 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时,应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预收费协议,明确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保证金。
4.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预收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5. 养老机构应定期向老年人或其家属公示预收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 对违反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养老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的养老服务。
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近年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运营质效。但部分地区出现养老机构在预收较大额度费用后,未根据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3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以下五类情形: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其他借贷用途。
《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退还剩余费用;明确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存管账户管理上,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对于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规定须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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