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客户指控营业部侵占2万遭驳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
方正证券客户被营业部侵占2万元的事件,在法律程序中,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意味着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一般性分析:
1. "证据标准":在法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通常包括直接的证据、间接证据或者两者结合。证据必须能够使法院确信案件事实的存在。
2. "案件分析":根据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 客户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2万元被侵占的事实。
- 客户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无法达到法院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 侵占事实可能存在争议,法院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侵占行为。
3. "法律后果":
- 法院判决客户败诉,客户无法获得2万元的赔偿。
- 法院可能会要求客户重新审视证据,或者补充证据。
4. "后续行动":
- 客户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供。
- 客户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认为判决存在错误。
5. "行业监管":此类事件也提醒了证券行业需要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总之,法院的判决表明,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客户而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这也提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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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方正证券(维权)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不当利得纠纷。事件起因于客户称从银行账户转入证券账户的2万元没有加入证券市值,要求方正证券退还,在与方正证券营业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客户将方正证券告上法庭。那么,这2万元究竟有没有少算?
根据法院查明显示,2019年3月19日,方正证券客户梅某某在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认为其证券总资金少了20000元。梅某某打印对账单并比较在股市中发生的业务后称2019年2月25日一笔20000元资金未被记载入证券总资产余额。梅某某还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了方正证券营业部现金港业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方正证券营业部把其从银行转入证券的20000元返还。
方正证券则认为,投资者每日资金及股份变动情况均由中登公司结算,营业部对其资产不存在计算错误或侵吞的情况;对于现金港业务,方正证券则称20000元现金港业务系梅某某本人自行开通。
根据法院查明,2019年3月19日客户打印的对账单显示: 2019年2月25日下午13:07有农业银行20000元转入方正证券,梅某某在方正证券营业部打印2019年2月25日的历史成交情况表显示:梅某某账户在2019年2月25日上午9:45购入*ST东电证券(5709.56元)后显示资金额为20036.41元,下午13:09梅某某购入国海证券(6129.9元)后显示资金额为13906.51元;另查明,在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4日,梅某某在方正证券公司营业部账户余额为5745.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证券营业部的交易清单是逐日清算的,经日终清算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才会将结算数据反馈至方正证券营业部,因此对账单、结算表等均显示为当日客户资金变动结算数据,并不是实时交易数据。而根据结算情况显示,梅某某主张其在2019年2月24日证券账户余额为25000余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梅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梅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某为提交重组证据予以证实方正证券存侵占行为,其诉请无事实依据,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