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新规,详解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业务定义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客户提供的合格质押物为担保,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
三、业务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三)公平公正原则。金融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确保客户权益。
四、业务条件
(一)质押物条件。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权属,能够有效担保债务履行;
2. 价值稳定,不易贬值;
3.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4. 风险可控。
(二)融资条件。融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2. 融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相关内容:
据介绍,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过系统自动向央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保障支付清算安全。目前的《暂行办法》是2005年施行的,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央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由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启用门槛较高,因此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而且,由于绝大多数融资为日间透支、日终偿还,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人民银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
该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与原来的《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此外,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成员机构个体情况调整有关参数。
其次,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
此外,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本报讯(记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