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就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发布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股东的要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对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意见
1. 相关股东锁定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在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前,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成了股份锁定的登记手续。
2.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原因
根据相关股东的要求,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原因如下:
(1)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股东希望延长其股份锁定期限。
(2)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希望通过延长股份锁定期限,表达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3.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期限
经核查,相关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由原定的X年X个月延长至X年X个月。
4.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对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
(1)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
相关内容: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37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2元,并于2022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2,567.4290万股变更为16,767.429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冠龙节能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宏和李秋梅夫妇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承诺: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间接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股东Famsistent Holding承诺: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李政宏、李秋梅、李易庭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五、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1日上市,自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11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0.82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冠龙控股,间接股东Famsistent Holding、李政宏、李秋梅、李易庭、李宛庭和李佳蓉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共计113,106,86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7.46%,锁定期由原来的36个月,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10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何君光 苏海清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301151 证券简称:冠龙节能 公告编号:2022-014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37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2元,并于2022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2,567.4290万股变更为16,767.4290万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亲属、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