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有效申报价机制升级,盘中临停明确,交易规则再优化
科创板有效申报价和盘中临停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效申报价
1. 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设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即:
有效申报价格 = 前收盘价 × (1 ± 30%)
2. 在集合竞价阶段,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
3. 申报价格应当为不小于0.01元的价格。
二、盘中临停
1.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盘中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2.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 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但不得撤销已成交的委托。
4. 临时停牌时间届满后,复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 在临时停牌期间,如出现新的交易异常情况,可以再次申请临时停牌。
6. 临时停牌期间,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延长临时停牌时间。
7. 临时停牌期间,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交易。
8. 临时停牌期间,如出现新的交易异常情况,可以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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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意在防止市场大幅波动
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防止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保障市场流动性,需要在科创板交易机制上进行创新。上交所借鉴主板及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经过论证,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等交易机制。《细则》是对上述交易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要点二:盘中临停触发条件、时间明确
《细则》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具体到盘中临停,针对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细则》对盘中临时停牌作出了具体安排。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至多停牌2次共20分钟,双向至多停牌4次共40分钟,不再采取一停到底的方式。
要点三: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着重防范交易风险
《细则》还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中,须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以下简称保护限价)。该机制使投资者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不会高于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也不会低于保护限价。科创板四类市价申报指令中均包含保护限价。
科创板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单日涨跌幅限制设定为20%。因此,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形下,市价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可能大幅超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设定其能接受的“底线价格”,即保护限价,从而将市价申报在成交或转限价时的价格不确定性,限定在投资者能接受的范围内。上交所主板市场的市价申报,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要点四: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明确
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细则》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其中,《细则》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除异常波动外,《细则》还定义了以下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细则》表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以严重异常波动为例,当触发第1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第1种情形的指标从次一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不影响第2、3种情形的认定指标;当同时触发第1、2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第1、2种情形的指标均从次一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不影响第3种情形的认定指标。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从具体的认定标准来说,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为科创板指数,而非上证综指。这主要是因为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从以往惯例来看,板块综合指数通常是在市场正式运行后一段时间推出。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采用过渡基准指数认定异常波动情形,过渡基准指数为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此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对于科创板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在交易信息公开方面与主板异常波动情形相同,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就是俗称的“龙虎榜”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决策参考。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上交所不再公告“龙虎榜”信息,而是向市场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的同时,及时对交易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准备了一系列应对措施。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另外,上交所还专门增设了一项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即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或卖出单只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上市负责人表示,其目的是,在股票已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市场供需已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避免短时间的集中申报行为对市场产生进一步冲击,促使市场回归理性。
要点五:5大类共11种行为构成异常交易
《细则》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卖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综合来看,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