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解读
【公告标题】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
【公告日期】
[公告日期]
尊敬的股东、投资者: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公告日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具体违规行为描述]
2. [具体违规行为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具体行政处罚内容]
2. [具体行政处罚内容]
二、公司应对措施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合规管理;
2. 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3.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4.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
2. [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相关内容: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7月5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反洗罚告字4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7日于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2018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反洗罚决字第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罚款。公司在接受检查期间即立查立改,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方案》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制度机制,细化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流程,加强了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大了对历史存量客户持续识别力度,反洗钱相关系统功能也不断改进。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1881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18-0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2018年7月30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董事会全体董事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参加了本次会议的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拨付2018年扶贫捐赠款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及银河小学拨付2018年帮扶捐赠款共计1720万元人民币。
2.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不再聘任李树华先生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不再聘任李树华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顾伟国先生代行合规负责人职务,代行职务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算。
证券代码:601881证券简称:中国银河公告编号:2018-0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离任的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李树华先生的辞职申请,李树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职务。2018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不再聘任李树华先生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不再聘任李树华先生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顾伟国先生代行合规负责人职务,代行职务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算。公司董事会将在此期间按照规定适时履行相关人选的选聘程序。
李树华先生的离任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及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对李树华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