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达成,预付款如何退?法院审理案例揭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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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达成时,预付款的退还问题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1. "合同约定":首先,应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预付款退还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认定":
- "预付款性质":法院会根据预付款的性质来认定是否应退还。预付款通常视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如果合同未达成,预付款一般应退还。 -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达成,违约方应承担退还预付款的责任。 - "合同解除":如果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预付款也应退还。
4. "实际操作":
-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预付款退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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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预订款?法院这样认定

在生意往来时,买卖双方经常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为促成交易,卖方有时会附加“如谈不妥,定金可退还”的条款。那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买方提前支付的预付款该如何退还?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陈某因装修需要,到某商贸公司门店挑选石材。商贸公司测量后出具了报价及石材汇总表,并备注“定金先付5万元整;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陈某支付5万元,并通过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定金金额5万元,如后期方案谈不妥,可退款”。后陈某认为商贸公司报价过高,直接向第三方订购石材,并要求商贸公司退还5万元,因此引发诉讼。

原告陈某认为该款属于预订款,应当予以退还。被告商贸公司则认为,双方书面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而对于定金的返还仅作了“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之例外约定,该约定是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让步,不影响定金之属性;陈某未与商贸公司商谈即“跳单”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经审理,晋安法院发现双方对款项性质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原告支付时强调预订款“无成交可退款”,备注条款弱化了定金的担保属性;被告虽在书面文件中使用定金字样,但附加的“谈不妥可退”条款突破了传统违约定金的罚则。法院认为,双方对款项用途的真实合意更偏向于促成交易而非担保履约。据此,法院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返还陈某3万元。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宋锦秀)

来源:福州晚报

发布于 2025-07-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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