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住建局发布重要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大同市住建局发布重要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近期我市住建领域工作需要,现将以下重要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1. 各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大同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
2.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确保施工现场覆盖、洒水、喷淋、围挡等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3. 建筑工地周边要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挡材料应采用密实、透水、易清洗的材料。
4.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大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不得违规销售、捂盘惜售、炒房炒地。
2. 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信息真实、透明。
3.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巡查,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通知

相关内容: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我局起草了《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3日。

联系人:张睿

联系电话:19035206713

联系地址:大同市平城区兴云街2799号西辅楼936室

电子邮箱:csphq@sina.com

附件:

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



大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申购条件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大同市市区(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大同经开区,下同)户籍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依法注册成立,主要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房源回购、配售、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 工程建设手续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和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数据支持。

市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部门认定各类人才。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属地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保障任务分解到各区实施。


第六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购的存量房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运营企业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三章 申购和配售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大同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转移记录。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运营企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收购。


第十七条 户籍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大同市市区范围内户籍;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人才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人才认定情形之一:

1.大同市人才办全职引进的各类人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

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主申请人需全职在同工作。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

第二十条 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主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或为市人才办全职引进的各类人才;

(二)3子女(含)以上家庭;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第二十二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二十三条 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收购价格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回购及配售价格由运营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应签定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国家、省、市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三十一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三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售后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企业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配售和封闭管理等相关细则,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三十九条 各县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25-07-07 15:37
收藏
1
上一篇:理财新体验,有买新客理财亏损的人吗?揭秘风险与应对策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