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解析,企业治理中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之道
第四十五条通常出现在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内容可能如下:
第四十五条: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参与,充分协商,共同制定。
二、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公司章程自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公司章程应当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这条规定强调了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和参与性,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参与制定,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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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于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法规,其制定和修改当然属于共同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始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始章程的制定主体一般为发起人。
六、公司章程是体现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公司章程与合同都属于“合意”,但公司章程是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合同则是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契合,两者存在明显的意思表示内容与方向上的差异。
七、本条规定的实践意义包括: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的,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包括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详见下一条解析);三是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指的是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则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如各方就公司章程不能达成一致,则不同意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选择不参与组建设立公司。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