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解析,企业治理中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之道

第四十五条解析,企业治理中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之道"/

第四十五条通常出现在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内容可能如下:
第四十五条: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参与,充分协商,共同制定。
二、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公司章程自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公司章程应当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这条规定强调了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和参与性,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参与制定,确保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相关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相关规定。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从1993年《公司法》制定以来从未修改,包括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其意思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二、学理上认为,所谓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三、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公司章程单一文件的模式,即公司章程仅由单一的一份法律文件构成,并不存在对外和对内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区分。

四、《公司法》专门规定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涉及到对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认定。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存在公司自治规则说、契约说及公司“宪章”说三种主要观点,通说采自治规则说。

五、鉴于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法规,其制定和修改当然属于共同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始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始章程的制定主体一般为发起人。

六、公司章程是体现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公司章程与合同都属于“合意”,但公司章程是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合同则是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契合,两者存在明显的意思表示内容与方向上的差异。

七、本条规定的实践意义包括: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的,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包括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详见下一条解析);三是公司章程应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指的是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则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如各方就公司章程不能达成一致,则不同意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选择不参与组建设立公司。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发布于 2025-07-0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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