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限制与禁止
股权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之一,它是指股东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以下是股权出资的限制与禁止:
### 限制:
1. "同业竞争":股东持有的股权出资的公司,其主营业务不得与出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2. "关联交易":股权出资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与出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除非符合相关规定。
3. "股权价值":股权出资的价值应经评估机构评估,确保出资的股权价值真实、准确。
4. "出资期限":股权出资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5. "注册资本":股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6. "公司治理":股权出资的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禁止:
1. "虚假出资":股东不得以虚假的股权出资,包括虚构股权、低估股权价值等。
2. "非法占有":股东不得将不属于其所有的股权用于出资。
3. "同业竞争":如前所述,股权出资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与出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4. "关联交易":如前所述,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与出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除非符合相关规定。
5. "股权受限":若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权利受限、冻结等情况,不得用于出资
相关阅读延伸:股权出资的限制与禁止
一、股权出资的基本原则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出资标准,因此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并非所有股权均可用于出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可自由转让:受限制或禁止转让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 合法处置权:出资人必须合法持有股权,并有权独立处分该股权。
二、股权出资的限制情形
股权出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法律要求,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限制。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即股东之间存在较强的个人信任关系。因此,为保持股东结构的稳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股权转让限制的模式,具体表现为:
- 股东之间(内部转让):通常较为自由,可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办理;
- 对外转让(外部转让):通常需征得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同意,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资的股权受到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限制,则不得作为出资财产。
2.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法律对其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基于公平保护各方主体利益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42条,以下股权受限:
- 发起人股权: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监事、高管持股: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 公司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不得收购自身股份(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除外);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禁止转让的股权。
这些股权若未满足法定转让条件,不得用于出资。
三、股权出资的禁止情形
股权出资的禁止情形主要包括权利瑕疵股权和设定权利负担股权。
1. 权利瑕疵股权出资禁止
瑕疵股权是指自身存在法律权利缺陷的股权,主要包括:
(1)未完全出资股权
- 股东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
- 典型情形:高估出资骗取股权;
- 由于该股权的权能受限,出资人不具备完整处分权,因此不得用于出资。
(2)争议股权
- 指股权权属不确定,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属争议;
- 可能导致真正所有权人未同意出资,侵犯其权益;
- 可能造成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信用的误判,影响交易安全。
- 因此,争议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3)已宣告破产公司的股权
- 破产公司股权虽然仍可转让,但其财产价值大多归债权人所有,分红权、剩余财产请求权面临实际丧失的风险;
- 以破产公司股权出资,可能影响新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损害债权人利益;
- 因此,破产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2. 设定权利负担股权出资禁止
设定权利负担的股权是指已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担保权利的股权。由于这类股权的财产权存在限制,可能影响被出资公司的资本稳定性,因此各国公司立法普遍禁止其作为出资财产。
(1)质押股权
- 质押股权已设定担保,其变现权受质权人控制,一旦出资人违约,质权人有权处分股权;
- 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破坏交易安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2)冻结股权
- 因债务纠纷、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冻结的股权,所有权人已丧失处分权;
- 法院、监管机构冻结股权后,未经解除不得用于出资。
3. 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出资(母公司-子公司持股问题)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可能导致资本虚增、控制权不清、债权人利益受损等问题。各国立法对此态度不一:
-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瑞士等):原则上禁止;
-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法国等):允许但有限制,如法国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
- 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基于资本确定原则,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不宜用于出资。
四、司法救济与法律责任
若股东以禁止出资的股权进行出资,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认定该出资无效,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1. 补正救济(限期改正)
- 对于违反限制性规定(但非绝对禁止)的股权出资,如存在转让障碍、权利负担、未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法院可责令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 出资人按期补正的,法院可认定出资有效;
- 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可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 直接无效
- 禁止性规定(如设定质押、冻结、破产股权)的出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可直接认定无效;
- 涉及欺诈、虚假出资的,可进一步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五、学习总结(司法实务要点)
- 股权出资应符合“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的基本原则;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受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受法律直接限制;
- 禁止权利瑕疵股权(未完全出资、争议股权、破产公司股权)用于出资;
- 禁止设定权利负担的股权(质押、冻结)用于出资;
- 若股权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提起诉讼,法院可判定无效或责令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