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财务混乱重重,股东知情权突破之道探析
面对子公司财务不规范,股东知情权难以实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突破:
1. "依法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其财务报告,子公司有义务按照股东的要求提供。
2. "召开股东会":
- 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要求讨论子公司财务不规范的问题,并在股东会上提出查阅财务报告的请求。
3. "聘请专业机构":
- 如果子公司不配合提供财务报告,股东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专业机构对子公司进行审计,以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
4. "法律途径":
- 如果上述方法无法解决问题,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或进行审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进行检查。
5. "内部监督":
- 加强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督,如设立独立董事、监事等,以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管。
6.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 与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子公司财务不规范的原因,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善。
7. "股权结构调整":
- 如果子公司财务不规范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股东的权益,可以考虑通过股权结构调整,提高自己在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从而在决策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8. "监管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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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沛鑫律师
A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股东为B公司,许某是B公司的股东之一,并自2017年2月8日起任A公司监事。A公司长期被林某通过B公司操控,财务极不规范,并向许某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侵犯其知情权。为全面了解公司实际运营和财务状况,更好参与监管公司事务,许某多次要求行使股东查阅权及监事的财务检查权未果,亦未书面回复。许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止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以及A公司实际控制的C汽车服务部的财务报表、序时账、财务凭证和原始单据。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止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许某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和复制,查阅和复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7年2月8 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现金日记账及原始单据,许某中国银行卡相关的收支明细账、凭证和原始单据,C汽车服务部的财务凭证(自2017年9月26日开始),供许某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许某在查阅上述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一、许某是否享有对A公司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本案中,根据A公司及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A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许某系B公司的股东,故许某依据上述规定有权查阅、复制A公司自2017年2月8日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而A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可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且股东亦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不允许其查阅、复制营业执照不会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妨碍,故对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营业执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许某名下的银行卡由A公司实际使用,故与该卡相关的明细账、凭证及原始单据也属于A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一部分,许某有权查阅。二、许某是否有权查阅C汽车服务部财务凭证?C汽车服务部成立于2017年9月26日,经营者为曹某,该服务部于2023年10月20日注销。A公司自认该服务部由其实际控制专门用于其账外收入和支出。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本案中A公司虽在诉讼中明确该服务部未建账,无法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等,但其确认该服务部具有相关财务凭证,为充分保障许某的股东知情权,A公司理应将其实际控制的C汽车服务部的凭证提供给许某查阅。三、本案的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内部资金挪用、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通过股东行使知情权得以揭露,由此可见,股东知情权已成为监督公司运营的重要法律工具。然而,原《公司法》未明确股东对子公司的知情权范围,致使部分主体利用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规避股东对公司信息的全面掌握。在此情形下,钱沛鑫律师团队通过深度研究,抛开具体案件,抽象出其中立法问题撰写了“股东应享有对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专业文章,对股东是否应当对子公司享有咨询权进行了前瞻性分析,早在新《公司法》出台前的2023年10月,钱沛鑫律师即撰写了《股东知情权穿越行使问题的研究----以全资子公司为例》并在公众号上发表,通过对比美国(“实际控制”标准)、日本(法院许可制度)等立法经验,其提出“全资子公司股东应享有穿透式查账权”,以防范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契合了公司法的修改,同时改变了法院对本案的态度。2024年7月,《公司法》正式修改,钱沛鑫律师团队的观点得到法律印证,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案作为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穿透式” 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典型案例,不仅扩大了股东查阅公司账目的范围,更彰显了司法实践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钱沛鑫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成功突破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账户设置的信息壁垒,将法律赋予股东的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的胜诉成果,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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