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撞致死,主人索要火化费及“超度”费,法院如何判决引关注
在中国,宠物狗被撞死后,主人索赔火化费、“超度”费的情况并不常见,但确实存在。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和法院的判决:
1. "法律地位":宠物狗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因此,宠物狗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通常不被认为是法律保护的范畴。
2. "索赔依据":如果宠物狗被撞死,主人可能会基于财产损失向肇事方索赔。火化费和“超度”费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来要求赔偿。
3. "法院判决":
- "支持索赔":如果法院认为火化费和“超度”费是合理的费用,且与宠物狗的死亡有直接关联,法院可能会支持主人的索赔。
- "不支持索赔":如果法院认为这些费用不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范畴,或者认为这些费用超出了社会普遍接受的范围,法院可能会不支持主人的索赔。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案例:
"案例":某宠物狗被撞死,主人要求肇事方赔偿包括火化费和“超度”费在内的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火化费是处理宠物遗体的一种合理费用,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进行赔偿。但“超度”费属于宗教或文化习俗,不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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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民宿观光车撞死宠物狗逃逸
2024年11月16日12时许,万宁女子王某牵着宠物狗在万宁市礼某新村路口散步时,宠物狗被某民宿的员工陈某驾驶的旅游观光车撞死。陈某撞死宠物狗后,并没有停车查看,反而扬长而去。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同年12月28日,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所以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宠物狗死亡后,王某难忍悲伤,对宠物狗进行“法事超度”后,便将其火化。
在火化完宠物狗后,2025年2月19日,王某将陈某以及某民宿起诉至万宁法院,要求陈某和某民宿的损失。
法院判决:民宿店赔偿宠物狗火化费1000元
万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认定陈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100%民事责任。陈某是某民宿店的员工,陈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某民宿店应对陈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的宠物狗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承担该案的100%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万宁法院根据王某在该案中主张的赔偿项目,认定王某的狗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进行火化,其支出火化费1000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支持,理应赔偿。但王某主张“法事超度”费3000元,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其主张“法事超度”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万宁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狗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万宁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结束后,万宁法院判决某民宿店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律师说法:“超度”费属于民俗类支出,非法定赔偿项目
在该案中,虽然王某拿到了宠物狗火化费的赔偿,但是“超度”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超度”费的性质属于民俗类的支出,非法定赔偿项目,在司法实践中,情感价值不代表法律价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此类诉请。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情形一般是侵害人身权益(如亲人去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物)等,该案之所以不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因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不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那么在生活中,如果宠物不幸发生意外,饲主可索赔哪些费用呢?符雯妃表示,饲主一般可索赔宠物购买/领养费(需出示购买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医疗费、合理限度内的火化殡葬费。
符雯妃提醒,只有证明宠物对主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意义(如辅助治疗、唯一陪伴导盲犬),才可能获得精神赔偿。爱宠,就要用法律认可的方式保护它,牵好绳、存好证、理性维权。
综合:法治时报、万宁政法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