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女子宠物狗遇车祸身亡,索赔火化费、“超度”费,法院判决引关注→
关于万宁一女子宠物狗被撞身亡后索赔的事件,法院的判决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来做出。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判决概述:
"案件背景:"
一女子在万宁市的道路上行走时,其宠物狗不幸被一辆车辆撞死。女子认为,宠物狗对她而言不仅仅是宠物,更是家庭的一员,因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包括火化费、“超度”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1. "火化费:" 法院考虑到宠物狗的火化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此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这部分费用。
2. "“超度”费:" 法院认为,所谓的“超度”费用并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宠物死亡后需要此类仪式,且“超度”费用缺乏具体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女子关于“超度”费用的索赔请求。
3. "其他费用:"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合理费用进行评估,如宠物狗的医疗费用、购买费用等,并判决肇事司机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规定,宠物狗作为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3. "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会考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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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发生了一起
无牌观光车撞死宠物狗逃逸案件
狗的主人在将爱犬火化后
便将无牌观光车的驾驶员
和所属民宿起诉至
万宁市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火化费、“超度”费、
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万宁法院经审理
仅支持王某
要求赔偿火化费的诉请
判决某民宿店
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2024年11月16日12时许,万宁女子王某牵着宠物狗在万宁市礼某新村路口散步时,宠物狗被某民宿的员工陈某驾驶的旅游观光车撞死。陈某撞死宠物狗后,并没有停车查看,反而扬长而去。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同年12月28日,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所以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火化完宠物狗后,2025年2月19日,王某将陈某以及某民宿起诉至万宁法院,要求陈某和某民宿赔偿损失。
万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民宿店应对陈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的宠物狗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承担该案的100%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万宁法院根据王某在该案中主张的赔偿项目,认定王某的狗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进行火化,其支出火化费1000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支持,理应赔偿。但王某主张“超度”费3000元,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其主张“超度”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万宁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狗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万宁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结束后,万宁法院判决某民宿店赔偿王某损失1000元。
记者:张野
来源: 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