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二例违规!量化私募旗下两产品因公募REITs网下认购违规受限半年

今年第二例违规!量化私募旗下两产品因公募REITs网下认购违规受限半年"/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表明中国公募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在今年的第二起违规事件中,一家量化私募基金及其旗下的两款产品因在网下认购过程中违规操作,被监管机构采取了限制措施。
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违规行为":这家量化私募基金在公募REITs的网下认购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具体违规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不完整、报价不真实、操纵市场等。
2.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对违规行为采取了限制措施。此次限制措施可能包括暂停该私募基金旗下两款产品的投资资格,期限为半年。
3. "影响":这样的限制措施不仅对违规的私募基金和其产品产生影响,也可能对公募REITs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投资者可能会对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市场反应":这一事件可能会引起市场对公募REITs投资策略和监管措施的讨论,促使市场参与者更加重视合规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违规细节和监管机构的决定通常会在官方公告或媒体报道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和行业分析师会密切关注此类事件,以了解其对市场的影响和可能的后续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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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个多月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出年内第二份针对公募REITs项目网下认购违规行为的“罚单”。

7月29日,协会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2022年第2号),量化私募横琴均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均成资产”)旗下2只私募基金因存在违规行为,被列入限制名单半年。此前的4月份,有6名配售对象因违规被协会列入限制名单。

根据协会2021年1月发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等11类违规情形,违者视情节轻重将被协会采取包括列入限制名单在内的处理措施。


2只私募基金被限半年


据协会官网披露,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根据《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决定对在“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网下认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管理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此次被列入限制名单的是2只私募基金:均成宏观对冲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成CTA增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限制开始日期均为2022年8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限制时间为半年。

图片来源:协会官网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消息,前述2只私募基金均属于均成资产旗下产品,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业务类型涵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根据均成资产官网介绍,该公司是一家以量化投资为核心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管理规模30多亿元。

资料显示,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于7月11日成立,首募规模35.38亿元,其底层资产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深圳市大鹏新区的深圳能源东部电厂(一期)项目,是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深圳市已投产运营的装机容量最大、设备最先进、效率最高的集中式天然气发电厂之一。就在本周二(7月26日),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此前已有6名配售对象受限


前述名单也是协会年内发布的第二份公募REITs配售对象限制名单。

此前在4月22日,协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2022年第1号),彼时共有6名配售对象被限制半年,分别是上海玖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玖鹏大鹏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宁波霁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霁泽夏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霁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霁泽夏天量化套利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霁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霁泽夏天量化套利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霁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霁泽夏天量化套利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霁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霁泽艾比之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公募REITs项目询价认购应该注意哪些红线?

对于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七条明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二)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三)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四)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五)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七)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八)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九)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十)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十一)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对于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一次的,协会将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配售对象列入基础设施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出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基础设施基金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十二个月。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协会视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在前款处理措施的基础上,暂停该网下投资者新增配售对象注册三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在前款处理措施的基础上,暂停该网下投资者资格三至十二个月。

编辑:郑雅烁






发布于 2025-05-2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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