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作业】窗口期内股票交易案例解析,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从轻处罚实例
关于窗口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从轻处罚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描述:
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A在2019年1月15日至1月17日发布了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告净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根据相关规定,窗口期为业绩预告发布前20个交易日至业绩预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
案例经过:
在窗口期内,公司股东B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于2019年1月15日至1月17日,先后买卖了公司股票。在买入后,B账户在窗口期结束后,于1月18日至1月2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卖出公司股票,累计获利20万元。
案例处理:
经调查,监管部门发现股东B在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认定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对股东B进行了处罚,但考虑到以下因素,从轻处罚:
1. 股东B在窗口期内买卖股票的金额较小,且获利比例不高;
2. 股东B在买卖过程中,未利用内幕信息,未操纵市场价格;
3. 股东B在收到监管部门调查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最终,监管部门对股东B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
1. 对股东B处以20万元罚款;
2. 对股东B进行警告;
3. 将该案件记入诚信档案。
总结:
此案例表明,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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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华海药业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保华先生给予的监管关注函,主要节点摘录如下:
2018年8月10日,华海药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计划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100万股,不高于500万股;
2018年10月10日,陈保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0万股;
2018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违规条款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保华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已经变为5日发生变化,详见后面的说明)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三、减轻处罚的理由
(一)主观套利动机不明显。考虑到陈保华前期已披露增持计划,增持前公司股价跌幅较大,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业绩下滑等因素,上述违规增持行为的主观套利动机不明显。
(二)当事人积极回应并采取恰当措施(股份锁定+如有收益上交公司)。陈保华已自愿承诺未来24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违规增持股份,并将未来减持上述股份所获收益上缴公司。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保华予以监管关注。
四、公司控股股东陈保华先生承诺
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的24个月内,陈保华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增持的800,000股股份;
2020年10月9日后,若陈保华减持上述增持的800,000股股份,且卖出上述股份产生了收益,则该部分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股票在未来计算卖出收益时,应根据公司未来分红、送股等行为做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五、现行法规情况说明
现在法规有所需改,窗口期有所调整。原来的窗口期为30天,现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15天;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为5天,具体条款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2024年5月2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025年5月22日午盘后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