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明确科创板监管红线,涨跌幅30%即临停,一文解析五大关键要点

上交所明确科创板监管红线,涨跌幅30%即临停,一文解析五大关键要点"/

上交所公开科创板监管红线,涨跌幅限制为30%时即触发临停机制。以下是关于这一政策的五大核心重点:
1. "临停机制触发条件": - 科创板股票在交易过程中,若当日涨跌幅达到30%,将触发临停机制。临停时间将持续至当日14:57。
2. "临停时间": - 一旦触发临停,股票将暂停交易至当日14:57,即交易日的最后30分钟。
3. "复牌后的交易规则": - 临停结束后,股票将复牌,并继续按照涨跌幅限制(30%)进行交易。
4. "监管目的": - 设立临停机制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股价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的影响。
5. "市场影响": - 这一监管措施可能会对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活跃度和价格波动性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临停机制可能会减少投机行为,降低市场波动;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流动性。
以下是具体的一文了解:
"一文了解科创板涨跌幅30%临停机制五大核心重点"
1. "触发条件":科创板股票在交易过程中,若当日涨跌幅达到30%,将触发临停机制。
2. "临停时间":临停时间从触发条件时开始,持续至当日14

相关内容:

6月14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上交所表示,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尚属首次。

重点一:

明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适用于市价申报、不适用于集合竞价阶段及盘中临时停牌阶段。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可分为以下5种情形:

1、即时揭示的买一价和卖一价均有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卖一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买一价的98%;



2、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有申报而卖一价无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一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买一价的98%;


3、即时揭示的买一价无申报而卖一价有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卖一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一价的98%;


4、即时揭示的买一价和卖一价均无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8%;


5、股票当日无成交的且买一价和卖一价均无申报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98%。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要从概念上将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20%的涨跌幅限制区分开来。涨跌停板是对全天成交价格设定的上下限,这个限制在当天是固定的,不变化的。

从政策上看,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随着实际成交价变动的,是一个动态范围。例如,X股昨日收盘价为10.00元,今日涨停板价格是12.00元,当卖一价是10.10元时,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范围不能高于10.302元(10.10*102%);当卖一价达到11.75元时,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范围不能高于11.985元(11.75*102%)。

重点二:

单日涨跌达到或超过30%、60%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至多停牌2次共20分钟,双向至多停牌4次共40分钟,不再采取一停到底的方式。

重点三:

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

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中,须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以下简称保护限价)。

该机制使投资者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不会高于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也不会低于保护限价。

重点四:

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除异常波动外,《细则》还定义了以下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准备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二是,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或卖出单只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

重点五:

明确5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列明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卖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关于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

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责编:李兆颖

编审:刘志军、李 锐

素材来源: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于 2025-05-2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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