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东同属一公司,能否构成单一股东身份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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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为夫妻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至少需要有一个股东,且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时,应当分别认定为两个股东。具体原因如下:
1. 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的“股东”指的是公司出资人,即对公司出资的个体或组织。夫妻二人作为出资人,应当分别认定为两个股东。
2. 股东权益: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各自享有公司的股份权益。如果认定为只有一个股东,则无法体现各自的权益。
3.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二人作为两个股东,可以更好地明确各自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责任。
总之,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时,应当分别认定为两个股东,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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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一人公司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那么夫妻股东成立的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需结合公司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综合分析,需通过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或“财产混同”:

1、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若夫妻二人均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和支配,缺乏内部制衡机制,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公司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应当认定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鲁法案例【2025】249。

2. 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夫妻二人无法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夫妻二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财产混同表现为:①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转账;②公司无完整、规范的财务账簿;③公司收益直接用于家庭开支。

综上,夫妻股东公司是否属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需从股权结构、财产独立性、经营模式等多维度分析。鉴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对股东的举证责任比较重,为避免股东连带责任风险,夫妻股东也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并留存独立核算证据。

发布于 2025-05-2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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