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其公司能否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夫妻双方虽然属于法律上的不同个体,但如果他们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并且持有公司全部股权,那么可以认定该公司为一人公司。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一人公司:
1. 股东是夫妻双方,并且他们共同出资设立了公司,且在公司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夫妻双方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成为公司唯一的所有者。
2. 股东是夫妻双方,虽然他们不是同时成为公司的唯一所有者,但在某一时间点,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并且没有其他股东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但公司仍需遵守《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如财务公开、重大决策等。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原一人公司的股东也应当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确保公司股权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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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49
■平邑法院:公司股东系夫妻双方,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
谢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7月4日设立临沂某公司,分别持股80%、20%。后因公司经营困难,向张某借款22万元,借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后王某及其丈夫谢某均向张某偿还过利息。经双方结算,王某于2023年5月26日以临沂某公司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沂某公司、谢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于借款数额及临沂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谢某、王某是否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沂某公司财产实际由谢某、王某共同享有和支配,公司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谢某、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公司占股100%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且二人均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本案借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还息人是谢某、王某,二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谢某、王某应对案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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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剧本推理”解锁法治教育新路径
法护青春,未来向阳。为进一步增强广大青少年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氛围,近期,威海高区法院在高区7所中小学校开展了别开生面的“法治宣传周”系列宣讲活动。此次活动不仅包括传统的普法讲座,还创新性地引入了“法治剧本推理”,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场生动有趣的法治文化体验课,加强了青少年普法宣传的精准性、互动性与实效性。
法治进校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高区法院将继续聚焦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持续以模拟法庭、法治课堂、法庭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并积极探索青少年普法宣传工作新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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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府院联动“融E解” 案结事了化民忧
近日,博山区“融E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名被告偿还了全部欠款20余万元。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博山区“融E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室常态化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
“融E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室成立于2025年3月,是博山法院深化落实“三强三优”部署要求,联合博山金融监管支局建立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截至目前已成功化解金融纠纷14件,涉案标的135万余元,最大程度将金融纠纷化解在萌芽、过滤在基层、解决在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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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法院:探索跨区域府院联动实质解纷“新路径”
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跨区域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公告的案件,实现了异地行政纠纷多元化解。
本案是一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后发现原告请求确认违法不是目的,其真正意图是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被告均不属于汶上县辖区的当事人或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潜在社会影响,若一判了之,可能会对地方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主动创新工作思路,突破地域限制,探索异地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异地行政机关,通过梳理双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等全链条、一体化方式,迅速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有效沟通平台,让原告“愿意调、放心调”,推动被告某镇政府“主动调、积极调”。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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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50
■烟台中院:网恋女子竟是“他”?“甜蜜陷阱”要当心!
被告人王某在网络上虚构了“单身妙龄女子”周某,并和被害人李某在某交友App上结识,一来二往,两人感情逐步“升温”,添加了微信好友,并在网络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王某先后以没钱吃饭、充值话费、购买手机等理由诱骗李某向其转账,前后骗取李某共计1.9万余元。
坠入“甜蜜陷阱”的李某却不知道,这些钱款早已被王某用于个人挥霍。钱款挥霍一空后,王某又虚构出了“周某”的父亲,以父亲不同意两人交往为由,将李某拉黑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万元,并就剩余款项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标题:《公司股东系夫妻双方,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