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纪曾任职湘财华融证券,违规操作账户致客户亏损200万引争议

某经纪曾任职湘财华融证券,违规操作账户致客户亏损200万引争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位经纪人在湘财华融证券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账户进行违法交易,导致亏损200万。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几点分析:
1. "违法交易":这位经纪人可能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还可能对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2. "亏损200万":这一亏损金额相当可观,表明违法交易的风险极高。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样的损失是巨大的,也可能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3. "湘财华融证券":湘财华融证券作为一家证券公司,有责任确保旗下经纪人的合规行为。如果该公司未能有效监管经纪人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几点建议:
1. "合规审查":对于湘财华融证券而言,应当加强对经纪人的合规审查,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避免他们受到非法交易的影响。
3. "追责":对于这位经纪人,应依法追责,确保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这一事件提醒我们,证券市场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意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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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显示,新疆证监局对刘瑾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决定书显示,刘瑾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经查,刘瑾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

(一)刘瑾借用谭某秀股票账户违规买卖股票

谭某秀于2009年12月21日在湘财证券库尔勒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50888****,(沪市股东代码A258******、深市股东代码138******)并先后在建设银行开立第三方存管账户62270045603001*****账户和交通银行开立第三方存款账户62226265800006*****。自上述账户开立之后,该账户中的股票买卖均由刘瑾实际操作。

刘瑾在证券从业期间,主要使用手机号码186*****066进行登录该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刘瑾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使用MAC地址为7C:*****:E5、IMEI号为865*****938的手机进行登陆,与刘瑾本人手机MAC地址、IMEI号一致。2021年8月10日使用电脑登录操作一次,IP地址为106*****76,MAC地址为A4*****DF,IP地址对应实际地址为刘瑾家庭住址,MAC地址与刘瑾本人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一致。

(二)刘瑾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交易情况

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交易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7万元,卖出金额1799.90万元,成交金额3720.47万元,盈利-122.82万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万元,卖出金额1719.13万元,成交金额3534.50万元,盈利-77.51万元。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合计买入金额3735.93万元,卖出金额3519.04万元,成交金额7254.97万元,盈利-200.3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新疆证监局指出,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刘瑾处以3万元罚款。

中证协显示,刘瑾已于2021年8月12日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离职注销。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刘瑾,女,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天福名庭8号楼3单元101室。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瑾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刘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瑾任职情况

刘瑾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二、刘瑾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交易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669.54元,卖出金额17,999,045.86元,成交金额37,204,715.4元,盈利-1,228,245.2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42.73元,卖出金额17,191,333.76元,成交金额35,344,976.49元,盈利 -775,138.98元。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合计买入金额37,359,312.27元,卖出金额35,190,379.62元,成交金额72,549,691.89元,盈利-2,003,384.18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刘瑾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2年3月30日

发布于 2025-05-24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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