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因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尽调失责,一审被判赔付9500万巨额赔偿
恒泰证券因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尽调失责,一审被判赔付9500万元。这一案件涉及恒泰证券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资产尽职调查义务,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以下是该案件的简要分析:
1. 案件背景: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受托管理人,负责对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恒泰证券未能发现基础资产存在的潜在风险,导致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遭受损失。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恒泰证券是否尽到了资产尽职调查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托管理人在执行职责时,应充分了解基础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泰证券在执行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能充分了解基础资产的真实情况,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法院判决恒泰证券赔付投资者9500万元。
4. 案件影响:本案对证券行业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证券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另一方面,也提醒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要充分了解产品信息,提高风险意识。
5. 后续发展:本案一审宣判后,恒泰证券如不服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同时,投资者也可关注后续案件进展,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恒泰证券因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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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不尽责,终酿成隐患。10月3日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创金合信基金因认购恒泰证券所管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遭受巨大损失,将恒泰证券告上法庭。
此前辽宁证监局公告也将恒泰证券的过失公之于众。2019年4月辽宁证监局的公告显示,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恒泰证券对应收账款及其质押的调查访谈过程中未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亦未在被调查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访谈。对此,证券监管部门已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认定其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恒泰证券赔付创金合信基金4000万元本金以及相关利息。
另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认购上述专项计划的公募基金不止创金合信基金一家,根据恒泰证券此前公告,恒泰证券收到以上三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恒泰证券分别赔偿创金合信等三家基金公司本金损失9500万元。公司已向北京市金融法院提起上诉,正在积极进行二审诉讼的相关准备。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被查封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10月9日,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作为出租人、买受人,与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元石化”)签订编号为2015庆租015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庆汇租赁以5亿元的价格购买鸿元石化的设备,然后再将上述设备出租给鸿元石化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为5亿元,年租赁利率为8.5%。
鸿元石化以其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兰州分公司”)采购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此后,庆汇租赁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一并转让给恒泰证券,由恒泰证券公司设立“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发行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资产支持证券”)。
创金合信基金方面表示,2015年12月,恒泰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向市场推介专项计划。
2017年4月20日,创金合信基金与恒泰证券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约定创金基金公司认购面值4000万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创金基金向恒泰证券公司支付认购款400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恒泰证券公司公告称,鸿元石化实际控制人李永玺失联,鸿元石化已停产整改。由于鸿元石化资产处于查封状态,应收账款质押缓释措施存在无法实施的可能,专项计划评级由AAA级下调至B级。
2018年1月3日,恒泰证券公告称,其就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与鸿元石化的业务合作及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进行询证。中石油兰州分公司回复称,鸿元石化与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或者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涉及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的相关合同等文件上所加盖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系伪造,其已就鸿元石化伪造印章、公文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创金合信基金方面表示,其认购的资产支持证券,自2018年8月1起,未收到2018年5月5日至6月6日期间的收益。2018年9月专项计划经持有人决议提前终止,但未按照约定兑付应当给付的收益和本金。
创金合信基金方面认为,截至目前,鸿元石化无法正常经营,确定不能清偿租金等债务,专项计划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措施全部确认为虚假,创金基金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恒泰证券公司的行为给创金基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将恒泰证券诉讼至法庭。
记者向恒泰证券、创金合信基金、庆汇租赁等方面发送采访函询问此事,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监管认定未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创金合信基金公司想要追偿认购的4000万余元本金以及利息,并非易事。
恒泰证券方面认为,创金基金公司要求恒泰证券公司偿还其本金、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恒泰证券方面还辩称,其对基础资产和重要债务人即鸿元石化公司、增信措施等依照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恒泰证券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维护投资者利益等。
可根据庭审查明,恒泰证券上述的部分辩解却“站不住脚”。
法院指出,在调查基础资产中应收账款及其质押的方法和过程,恒泰证券公司在本院审理中述称:基础资产中的附属担保权益仅包括鸿元石化对中石油兰州分公司应收账款的质押权;2015年10月29日中午,恒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地点为中石油兰州分公司附近的一家咖啡店或茶馆。
但是据法院查明,中石油兰州分公司接受访谈人员是由鸿元石化介绍给恒泰证券公司,接受访谈人员没有提供名片,恒泰证券公司不知道其姓名和具体职务。对该访谈过程留存证据的方式是录音,没有访谈笔录。
此外,2019年4月3日,辽宁证监局作出《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恒泰证券公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恒泰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恒泰证券向创金合信基金公司赔偿认购本金损失4000万元和收益损失。
“对于应收账款的调查未尽到勤勉尽责责任,这也是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龙陈表示。
在龙陈看来,恒泰证券在设立专项计划之前,必须勤勉尽责地对应收账款及其质押进行充分调查,直至其有充足理由确信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向对基础资产和专项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交易相关方,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质押人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直接调查。
不过记者通过知情人士了解到,创金合信基金并未收到上述赔偿款。恒泰证券在准备进行上诉。
龙陈指出,恒泰证券作为管理人如要尽到勤勉尽责责任,应当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该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指引进行整改。
龙陈分析,恒泰证券去年净利润下降,今年上半年已经亏损上千万元,如果终审判决维持的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7月23日,证监会披露了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恒泰证券从2020年的A降至今年的CCC,连降4级,是103家券商中降级最多的公司之一。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