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实缴出资比例与认缴出资比例的表决权行使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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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否则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是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来确定的。实缴出资是指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出资额。在实践中,实缴出资比例往往更能反映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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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没有明确究竟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笔者认为:对于该条的理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或者明确规定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或者明确规定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这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没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据此,一般认为,与股东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应与股东实缴出资比例挂钩,而与股东管理利益相关的权利通常与股东认缴出资比例挂钩,而股东表决权并不直接体现股东的经济利益,更多的体现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利益,因此股东表决权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3、《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针对“表决权能否受限”作出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这实际上是在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之外,也赋予了股东会同样的权利,即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就股东表决权另作规定,只要该决议依法作出,并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这一特别决议的表决权数要求即可。


4、公司既可能有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能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但是股东表决权仍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这对于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讲并不公平。因此,如果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认为自己权益因此受损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据此,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须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须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适用股东权利限制制度。


(4)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可以寻求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失权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将股东认缴但未按期缴纳的出资的股权作失权处理,股东因此丧失该部分股权,保护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益。

(5)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以寻求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除名制度旨在督促股东尽快出资,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由于股东除名的后果是股东彻底丧失股东资格,因此也是程度最激烈、手段最严厉的措施。

发布于 2025-05-2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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