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户口迁入办理,必备材料清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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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口迁入办理需要以下基本材料,但具体要求可能因政策调整和不同情况有所变化,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1. "迁入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迁入原因证明": - 人才引进:学历、职称、荣誉等证明材料。 - 投资迁入:投资证明材料。 - 投靠家属:结婚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 居住证迁入: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工作调动:工作调动证明、劳动合同等。
3. "迁入地证明": - 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 -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材料": - 健康证明:迁入前进行健康检查的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迁入前进行无犯罪记录调查的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根据迁入原因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网上预约":登录珠海市政务服务网进行户口迁入网上预约。 3. "提交材料":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4. "等待审核":等待派出所审核通过。 5. "领取户口簿":审核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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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口迁入的办理材料因入户类型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入户类型及其所需材料:

1. 人才引进:

• 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或《英才卡》(公安机关可通过人社部门信息数据核查的,无需群众提供);

• 申请人的户口簿;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下文“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 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或《英才卡》(公安机关可通过人社部门信息数据核查的,无需群众提供);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户口迁移证》(申请人若属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省外毕业生无《户口迁移证》的,则提供本人户口簿。待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持该证明回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


• 申请人属本省生源且在就读期间父母户口均已迁入珠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随父母迁入珠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下文“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 除上述两类人才外的其他经核准引进的人才:

•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或《英才卡》(公安机关可通过人社部门信息数据核查的,无需群众提供);

• 申请人的户口簿;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 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下文“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2. “先落户后就业”(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凭毕业证和相关资料即可申请落户。

3. 合法稳定居住就业:

• 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 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 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 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或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 在香洲区:

• 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 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 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

•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 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 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


4. 直系亲属投靠:

• 夫妻投靠:

•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 签署承诺书。

• 子女投靠父母:

•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 子女的户口簿;

•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 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 签署承诺书。

• 父母投靠子女:

• 子女的户口簿;

• 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人无私房证明;

• 与户口迁入地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区的证明(辖区民警调查后出具);

• 迁回农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村委会同意回迁的证明;

• 签署承诺书。

5. 收养小孩落户:

- 珠海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且申请迁入时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可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

- 珠海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且申请迁入时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可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

- 收养人的户口簿;

-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 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 签署承诺书。

6. 随军家属落户:

- 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珠海市。

- 随军家属的户口簿;

- 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

-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证明;

- 军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


- 签署承诺书。

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 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权证)。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 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 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 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具体的办理材料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通过相关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办理流程等详细内容可私信小编

发布于 2025-05-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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