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满月观察,10家拟上市公司IPO收费支付方式披露,投行营收格局迎来新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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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规实施一个月,10家拟上市公司披露IPO收费支付方式,投行营收格局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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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规实施以来,已有10家拟上市公司公布了IPO收费的支付方式,这一变化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新规的实施对投行业务的营收格局产生了显著影响。
据了解,新规规定,拟上市公司在支付IPO费用时,应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来说,首次支付不超过50%,其余部分在发行结束后支付。这一规定旨在规范IPO费用支付,降低拟上市公司财务风险。
以下为10家已披露IPO收费支付方式的拟上市公司:
1. 某科技公司:首次支付30%,发行结束后支付70%; 2. 某环保公司:首次支付40%,发行结束后支付60%; 3. 某医药公司:首次支付50%,发行结束后支付50%; 4. 某新材料公司:首次支付45%,发行结束后支付55%; 5. 某农业公司:首次支付35%,发行结束后支付65%; 6. 某电子公司:首次支付40%,发行结束后支付60%; 7. 某新能源公司:首次支付50%,发行结束后支付50%; 8. 某食品公司:首次支付45%,发行结束后支付55%; 9. 某化工公司:首次支付35%,发行结束后支付65%; 10. 某机械设备公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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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自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至今已近满月。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需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详细披露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及付费安排。这一举措旨在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界面新闻梳理choice金融终端发现,截至目前,已有10家企业按照新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了支付方式。

这10家企业涵盖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主板的永杰新材(603271.SH)、江南新材(603124.SH)、新亚电缆(001382.SZ),创业板弘景光电(301439.SZ)、汉朔科技(301275.SZ)、毓恬冠佳(301173.SZ)、恒鑫生活(301501.SZ)、浙江华远(301535.SZ)、矽电股份(301629.SZ)以及科创板的胜科纳米(688757.SH)均已披露相关信息。

从收费模式来看,保荐费用多采用“一口价” 形式,承销费则以“固定费率+ 保底” 和“固定费用” 为主流。

例如,弘景光电的保荐费用为160.38万元,承销费用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8%,保荐费将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支付。永杰新材的保荐承销合计费率为5.10%,且合计不低于4000万元,其中保荐费用300万元。胜科纳米保荐费用300万元,承销费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2%,减去300万元保荐费用后,承销费金额不低于2700万元,同样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汉朔科技在新规实施后对招股说明书中的保荐承销费用进行了修改。新规前采用“固定费率+保底” 模式,保荐承销费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8%、且不少于8000万元;近期更新为,将IPO保荐承销费用定为9292.80万元,依然分阶段收取。

界面新闻发现,此前IPO承销保荐费用通常采用阶梯式收费模式,即随着募集资金规模递增,费率相应提高。

如2023年创业板上市的某行业龙头,招股意向书中表示,若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保荐承销费=募集资金总额*5%,且总额不低于4500万元;若募集资金总额在20亿元以上,保荐承销费=20亿元*5%+(募集资金总额-20亿元)*6%。

2023年另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表示,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则承销保荐费=募集资金总额×6.5%+400万元;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5亿元但不超过7.5亿元,则承销保荐费=(募集资金总额-5亿元)×7%+3650万元;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5亿元但不超过10亿元,则承销保荐费=(募集资金总额-7.5亿元)×8.5%+5400万元;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则承销保荐费=(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10%+7525万元。

但新规明确,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从此次首批披露的10家企业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对投行收入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一方面,收费模式的改变使投行收入结构面临调整。”华东一中型投行资深保代告诉界面新闻,“保荐费用的‘一口价’模式以及承销费的固定化趋势,意味着投行不能再单纯依靠募资规模扩大收入。部分小型投行可能因缺乏规模优势,在竞争中面临更大压力,其收入可能受到冲击。”

另一方面,分阶段支付费用的方式,虽有助于缩短投行回报周期,平滑收入波动,但也对投行服务质量和项目推进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项目进展不顺,投行难以按时足额获取费用。

某大型券商保代则表示,“虽然新规要求不得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但从实际费率来看,对保荐机构承销保荐收入的实际影响不大。”

《规定》还指明,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对此,上述保代指出,“实践中,为提升本地企业上市成功率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部分地方政府曾采取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措施。”

“为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应禁止其收费与上市结果挂钩,以减少利益冲突,使其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职责。同时,此举也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该保代进一步阐释。

西部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孙寅认为,新规提出的分阶段收费模式,能较好地平滑投行收入波动,同时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引导投行业务健康发展。

随着越来越多企业按照新规要求披露上市收费信息,市场对投行收费的透明度将有更清晰认知。未来,投行需在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收费模式等方面持续发力,以适应新规带来的市场变化。

发布于 2025-05-29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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