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与撤单,对股票交易价量影响的解析
是的,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单确实会对股票交易的价格和成交量产生影响。以下是这种行为的几个影响:
1. "价格影响":
- "价格波动":频繁的申报和撤单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因为市场参与者可能会根据这些行为猜测市场情绪,从而做出买卖决策。
- "价格失真":当市场参与者看到大量的撤单时,可能会认为市场对股票的预期不佳,从而降低出价,导致价格下跌。
2. "成交量影响":
- "成交量放大":频繁的申报和撤单会导致股票的成交量看起来很大,但实际上并没有实际交易发生。
- "成交量失真":由于很多申报和撤单并没有成交,因此实际的成交量可能并不反映市场的真实交易情况。
3. "市场效率":
- "降低市场效率":频繁的申报和撤单会占用交易系统的资源,降低市场整体的交易效率。
- "增加交易成本":频繁的申报和撤单会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因为每次申报和撤单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4. "市场操纵":
- "操纵市场":某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频繁申报和撤单来操纵股票价格,误导其他投资者。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监管机构通常会限制这种行为的频率和规模。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也会对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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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吴跃红)3月30日,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通过在线方式作出一审公开判决。法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判处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违法所得高达2580余万元。
经查,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其间,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法院认为,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为从犯。鉴于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甲在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退缴了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