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布“三十三条”细则,降低经营成本,专项补贴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衢州发布“三十三条”细则,降低经营成本,专项补贴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衢州市近日发布的《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细则》包含“三十三条”具体措施,旨在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提供专项补贴,助力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实现健康发展。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降低经营成本": - 对个体工商户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给予临时性减免。 - 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发生的租金给予适当补贴。
2. "专项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吸纳就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贴。
3. "税收优惠": - 对个体工商户减免部分税费,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税收减免或延期缴纳。
4. "金融支持": -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息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 -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贷款贴息。
5. "市场拓展": - 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市场,提供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 组织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展会、洽谈会等活动。
6. "技能培训": -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经营能力。 - 对参加培训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补贴。
7. "法律服务": -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

相关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更大力度帮助我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持续激发个体工商户活力,市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联合出台了33条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政策举措。


大家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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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01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02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03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04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以上1-4项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

05

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


06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


07

房屋租金减免

对最终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如遇减免期超过承租期的,按实际承租期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减免方式: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申请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减免。需提交资料参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咨询12366

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给予实际减免金额补助,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50%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于 2025-05-2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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