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资股票,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陈思煜律师权威解答,属于!

婚前投资股票,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陈思煜律师权威解答,属于!"/

根据中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通常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投资股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陈思煜律师的观点,这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投资收益通常被视为原始资本的增值,而原始资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投资方式、收益的性质等因素来具体分析。例如,如果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劳动、投资决策等共同行为产生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如果收益主要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且婚后没有共同劳动或投资决策,那么这部分收益可能仍然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总之,婚前投资股票,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法律实践中,如果遇到此类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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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3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合同解除、消费维权、婚姻家庭、房产物业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陈思煜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易良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1 试驾诚意金属于什么性质?能不能退?

2餐厅收取餐位费合法吗?

3婚后股票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4咨询房产空置期间物业管理费收费问题

5物业服务不到位,怎么投诉?

6快递运输损坏货物,理赔不合理,如何维权?

01

长沙网友问:本人缴纳1000元试驾诚意金,且未签订任何协议及书面合同,并在其店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试驾车子,发动机声音特别大,达不到预期,遂当场提出商家退还诚意金。当时商家说今天财务下班了,明天微信转账退回,结果第二天联系商家,商家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时至今日,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回诚意金,打电话发微信都答应退就是不退,请政府为民做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易良律师答:

你好,诚意金如果是定金性质,则不能退还,但是如当时交付时约定的不是定金,也未约定一旦交付则不能退还的,你可以向商家主张退还。如商家拒不退还的,你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02

长沙网友问:商店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自己进行了第二次下单,其中就包括餐位费和纸巾,我们与店员协商,问这个餐位费都是包括些什么,店员说就是餐具这些,我们就找出依据说这个是违法的,店员强硬的解释说一直以来都是这样收费,沟通无果。现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这种不法商家,希望从严处罚,还消费者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易良律师答:

你好,消费者到饭店用餐,饭店收取费用前应该提前向消费者说明情况,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否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你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法条链接: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03

张家界网友:结婚前设立股票账户,婚后把里面的钱取出后,重新设立了股票账户,再把钱存进新的股票账户,这个钱现在是共同财产么?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答:

你好,只要你股票账户里面的资金流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属于你婚前财产,即使新的股票账户是在婚后设立的,该股票账户上来源于婚前财产的部分仍然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股票账户中产生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04

株洲网友问:我有两间房产于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空置,但物业公司只对物业费打9折。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本人表示不满意,本人愿意交除垃圾转运费,设备使用费的50%。特咨询,如若双方仍达不成一致,物业公司是否能够采取不给业主办理购电购水的行为。谢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周波律师答:

网友您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空置期物业费按9折收取,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物业公司也是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手段的。

法条链接: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五)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以上为本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05怀化网友问:物业不作为,只要交了物业费的业主就能随便私搭乱建,对存在的问题,声称物业服务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有些东西也管不了,不肯解决问题。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周波律师答:

网友您好,物业公司不作为、服务不到位,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联系当地街道办或者社区街道办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指导物业公司的工作,并且街道办是负责成立业主委员会牵头部门,所以一般物业公司都会听从街道办工作建议!2、联系住建局物业科业主可以直接联系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科负责物业公司的备案、管理等,如果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物业科有权利进行执法!3、电话投诉打12345市民热线电话投诉。4、联系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期内,当大多数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而物业管理公司又没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行动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专有部分面积+人数)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时,可以解聘物业管理公司。5、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全面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解除物业合同等。如果通过多种途径反映问题仍无法解决,业主就应该迅速收集相关的证据,拍照取证,整理材料,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为本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06湘潭网友问:顺丰暴力运输,导致我的一块价值1680元主板断裂变形导致报废,顺丰只肯理赔160元,我拒绝顺丰的无理理赔方案,顺丰这种行为让我非常气愤,希望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广大网民和新闻媒体帮帮我向顺丰这种无良商家讨回损失。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答:

你好,物流公司属于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途中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对于承运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是否给邮件保价来承担,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除非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物流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物流公司没有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保价的相关规定,否则物流公司难以照价赔偿。建议你与物流公司进一步协商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湘法一线

发布于 2025-05-3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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