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主张“合同约定专款专用”,能否成功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的司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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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合同约定专款专用”属于合同相对性,专款专用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不能排除其他权利人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案外人不能以“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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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96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王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A公司应当向王某偿还借款620万元及利息。后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A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

案外人B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称,B公司与A公司合作开发某文旅项目时,约定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由A公司支出且专款专用,资金用途限定于支付青苗补偿款。法院扣划A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导致无法正常支付青苗补偿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A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冻结、划拨。A公司和B公司虽然在协议中约定项目开发资金由A公司支出且需专款专用,但该专款专用系由A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并非政府的专项拨款,法院对A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遂依法驳回了B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就资金用途进行约定,但该“专款专用”的约定不同于政府的专项拨款,该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撰稿:刘绍文

转自:沂南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发布于 2025-06-1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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