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两融业务诉讼频发,股民投资索赔面临重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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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作为我国知名证券公司,其两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然而,近期海通证券的两融业务涉及诉讼,股民投资索赔的难度较大,以下是可能的原因和情况分析:
1. 诉讼原因:海通证券两融业务诉讼可能源于以下原因: a. 股民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因市场波动或操作失误导致亏损,要求海通证券承担赔偿责任; b. 海通证券在两融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放贷等,导致股民权益受损; c. 股民与海通证券在合同条款、费用计算等方面存在争议。
2. 索赔难度大原因: a. 证据不足:股民在索赔过程中,可能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海通证券存在违规行为或未尽到相应义务; b. 法律法规限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两融业务有明确规定,股民索赔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c. 诉讼成本高:股民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增加了索赔难度; d. 证券公司抗辩能力强:海通证券作为知名证券公司,在诉讼中具有较强的抗辩能力,可能使股民索赔难度加大。
3. 股民应对策略: a. 收集证据: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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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中国联合商报 实习记者 陆超 北京报道

上月底,海通证券与个人投资者甄某(化名)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已有包括中信建投、申万宏源、兴业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五家券商陷入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的两融业务诉讼案,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账户被10次强平 股民怒告海通证券 据了解,海通证券在2014年期间,为个人投资者甄某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交易账户,另一个是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交易账户。并且海通证券为甄某开立信用账户时,甄某在海通证券的交易时间尚未满半年。甄某以秦川机床的765.82万股作为担保,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甄某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并且补充担保品并未即时到位,最终导致甄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在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甄某因被告海通证券平仓而出现的损失计算、甄某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海通证券与甄某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是否合规有效等问题,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陈述理由。

举证过程中,对于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评判标准,双方各执己见。原告律师提出,原告损失应由海通证券每次强平带来的成本差与每次强平的股票数相乘来统计。若以此计算,10次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额将达到411.03万元。但被告律师却认为只有当甄某把其股票予以全部抛售之后才能计算损失。

开户合同存争议案件仍需调查

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签订的两融合同是否有效上。原告律师表示,海通证券与甄某签订的双融合同存在违规情形。根据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此外,第16条也明确规定,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原告律师认为,海通证券为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开立了两个信用交易账户,且甄某开立信用账户的交易时间尚未满半年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希望法庭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并将合同回溯到生效日之前,由海通证券承担甄某在此期间产生的交易费用损失。

然而海通方面并不认同,海通证券的代理律师认为,海通资管通过定向资管计划为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完全属于合法行为。参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此外,去年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账户也不受6个月证券交易时间的限制。

关于本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主要是以证监会对两融方面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矛盾在于,证监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的管理办法先后在2011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订,而甄某账户遭遇强平的时间是发生在两次修订之间,案件开庭审理又是在2015年的修订之后,所以客观上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双方举证的参照标准也因此存在分歧。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还表示,“案件还需要经历持续的调查取证和证据复核,目前还不能作出定论”。

两融市场发展迅猛 公司业务屡遭点名 自2010年沪深交易所正式接受试点券商融资融券交易开始,各路券商就在融资融券市场上展开了角逐。尤其在近两年,两融市场的规模和业绩都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使其成为证券行业的“风水宝地”。

海通证券在两融市场也逐渐成为业内高手。据统计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沪深两市两融余额为8525.18亿元,而海通证券在今年5月底的融资融券余额为454.93亿元,规模排名前5,余额占总额百分比超过5%。此外两融交易开盘至今,在90余家券商中,海通证券每年的两融余额均位列前10。

但高速发展的两融业务背后,海通证券也频频触碰监管红线。

早在2014年4月,海通证券就因两融业务遭遇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表示,海通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有多处违规情况,有必要出具警示函,以示提醒该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然而一年不到的时间,海通证券就再遭点名。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现场检查通报,海通证券因未及时处理存在到期合约展期问题,并且涉及客户众多,遭到暂停新开账户三个月的处罚。

同年9月,海通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因而被中证监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65.3万元人民币,并罚款8595.9万元,责令整改。

2015年年底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发表公开讲话,表示公司在两融业务的开户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目前正全面进行健全管理调整,防范业务风险,全力按照证监会要求整改,为市场稳定和公司稳定提供基础。

证券公司屡陷纠纷股民投资索赔难度大

事实上,海通证券并非首家与投资者之间产生两融纠纷的证券公司。今年以来,关于券商两融业务方面的诉讼案开始增多。包括申万宏源、兴业证券等在内的多家券商都曾陷入融资融券纠纷的漩涡。

继有投资者诉中信建投证券“违规套现”一案开庭之后,投资者诉国都证券“两融业务风控不当,致使其账户穿仓”的案件也成为舆论焦点。

据报道,证监会于去年7月1日正式推出两融新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与客户自行商议补充担保物的期限和比例。并不再将强平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法。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规的出炉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维稳背景下风险控制的灵活度和弹性,但这也可能因此产生更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于平仓时点的纠纷。

一方面若投资者不及时清仓,证券公司就必须帮投资者追加保证金,而对于上市券商而言,保证金需通过董事会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另一方面追加保证金若通过证券公司操作,证券公司亦会因此承担较大风险。

对于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强制平仓后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一家普通的证券公司来说,若活跃股民众多,赔偿金额将不是一个小数目,巨额的赔偿金将对证券公司产生极大的压力。

同时网上有股民认为,如果该券商与两融客户的合同里述明了可以根据必要情况调整强行平仓的时间,那么客户在签字时也就意味着已经默认和接受被强行平仓这个行为。但也有股民认为,券商应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处理方式应更加人性化,提前规避此类亏损的产生。

发布于 2025-06-22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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