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基金管理费,到底该怎么合理收取?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公司为管理和运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提取。以下是基金管理费的一般收取方式:
1. "按日计提":基金管理费通常按日计提,即每天根据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管理费。例如,如果某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则每天的管理费率约为0.0041%(1.5% / 365)。
2. "按月计提":有些基金可能采用按月计提的方式,即每月根据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管理费。
3. "按季度计提":也有部分基金采用按季度计提的方式,即每季度根据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管理费。
4. "固定金额":部分基金可能采用固定金额收取管理费,例如每月固定收取100元。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计算方式:
1. "按日计提":
- 假设某基金每日管理费率为0.0041%,基金资产净值为100万元,则每日管理费为:
100万元 × 0.0041% = 410元
2. "按月计提":
- 假设某基金每月管理费率为1.5%,基金资产净值为100万元,则每月管理费为: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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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这引起了行业热议,有评论指出创投行业进入“管理费重构时代”。那么,基金管理费,到底该怎么收?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出资人“购买”管理人服务的基本费用,也是基金管理团队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费用,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本文将从基金组织形式、管理费计算方法、管理费来源等维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进行介绍。
01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与基金管理费
(一)有限合伙型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
(三)契约型基金

02 管理费计算方法
(一)管理费率
直投基金方面,“2+20”模式是管理费率的行业惯例,其中“2”指的就是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收取基金规模2%左右的管理费(“20”部分是指基金管理人提取基金收益的20%作为绩效收益/业绩报酬,本文不展开)。
母基金方面,国外市场化母基金或者S基金(Secondary Fund,即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是指参与已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股权或基金份额交易的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为“1+10”模式,即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规模1%左右的管理费,并获取超额收益部分的10%作为业绩报酬。国内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类特殊的母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2.管理费率与基金投资方向
管理费率的设计与基金投资方向高度相关,因为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在基金规模、投资管理工作量以及承担风险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私募股权基金按投资方向可分为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早期基金、项目基金四类:
产业基金(含并购/基础设施),一般金额规模较大、投资标的较成熟,甚至包括一些上市公司标的,管理费率通常较低,投资期费率1%-1.5%,退出期费率常降至1%以下。特别的是,有的并购基金因需协调大型项目运营,甚至参与并购项目的运营管理,可依据投后工作量上浮。例如,某50亿元并购基金费率1.2%,而收购项目后的费率可能提高到1.5%。
创业投资基金,一般规模适中,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阶段的成长期企业,管理费兼顾规模覆盖与投资激励,管理费率适中,通常为投资期2%左右,退出期降至1.5%左右。例如,某创业投资基金规模5亿元,投资期管理费率2%,则投资期每年管理费为1000万元。
早期基金,一般规模较小,大多数投资于尚未盈利甚至还没有收入的早期项目,风险更高、投后管理需求更多,管理费率相对较高,通常约为2%-2.5%。例如,某天使基金规模2亿元,投资期费率2%,则投资期每年管理费为400万元。
项目基金(或称专项基金),其投资标的在基金设立时已经明确,所需的投资管理工作量相对较少,对应的基金管理费率通常较低,也有的项目基金只收取一次性费用。由于项目基金规模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差异较大,此处不作举例说明。
3.管理费率与基金存续期
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通常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三个阶段,根据基金所处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管理费率已成为业界主流:
投资期(3-5年)内,管理人需主动筛选项目,管理成本最高,管理费率最高。也有部分基金设置逐年递减机制(如2%→1.8%→1.5%),或者以实缴规模为基数累进退坡,管理人在基金启动时费率最高,随后管理费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范围内。
退出期(3-5年)内,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围绕已投项目的退出,不必大量筛选项目,管理强度有所降低,费率普遍下调。常用的管理费计费基数由投资期内的“实缴金额扣除退出金额”切换为“已投未退金额”。部分基金还会约定若项目逾期未按计划退出,管理费将进一步折减。
延长期(1-2年)内,管理人处置尾盘项目,费率最低,不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另外,是否延长、延长期时间、延长期管理费通常都需要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4.其他管理费收费模式
有些基金作为“常青基金”或者开展“循环投资”,基金长期处于“一边投一边退”的状态,并没有明确的“投资期”和“退出期”区隔,这类基金通常规模较大,采取的收费模式也不尽相同。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此类基金常见有以下四种管理费收取模式:一是采取单一固定费率,例如设置较高管理费率,但少收或者不收取单一项目退出时的超额收益;或者设置较低管理费率甚至不收取管理费,但收取单一项目退出的超额收益分成比例可能高达30%。二是按照实际在管资金规模收取管理费,但对收益再投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三是按照对外投资规模分级设置管理费。四是也有少部分基金采取“价外”模式收取管理费,例如投资者认购和赎回时支付一部分费用给基金管理人。
(二)管理费计费基数
1.认缴规模(承诺出资,Commitment-Based),即管理费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无论认缴资金是否已经到账。由于认缴出资规模大于实缴或实投,因此以认缴为基数计费的费率通常低于以实缴或者实投为基数的费率,基金支付的管理费水平较为平稳,管理费实际总体支出也不一定比按实缴或实投更多。
对于管理人,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一开始就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运营保障,有助于其在基金的初始阶段就具有较高的投资动能;但其缺点在于每次基金对外投资,管理人都需要向出资人请款(也称“call款”),如果出资人无法及时出资,可能会错失投资机会。
对于出资人,按照认缴规模支付管理费,优点一是可以避免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快更多地收取管理费而选择不审慎地投资或者延迟退出,从而错过更好的交易机会;二是出资人不必把大量的资金提前缴至基金账户,而是先有项目再出资,避免提前占用太多自有资金。但是这种计费模式的缺点在于,若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不强,基金投资进展缓慢、效果不佳,会使出资人质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与其工作成效不匹配。由于国外私募股权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以品牌质量有保障的投资机构为主流的市场格局,因此按认缴规模作为计费基数的方式较为常见;国内市场早期曾经借鉴国外经验以认缴规模为管理费计费基数,但少数管理人“钱拿了、事没办”,导致这种计费模式的缺陷被放大,目前该模式在国内已不多见。
2.实缴规模(实际到账,Paid-In Capital-Based),即管理费按出资人实缴出资为基数计算。这种模式下,基金通常采取分期实缴,同时约定只有上一期资金投资完成70%以上方可对下一期资金请款。
对于管理人,管理费收入与实际在管资金规模挂钩,能够一定程度保障管理费收入的稳定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可靠性也大大增强;但缺点是管理费往往存在前低后高的现象,管理人前期的运营压力较大,并且若出资人后期未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基金规模、基金存续期限和管理费收入都将受到直接影响。
对于出资人,按实缴规模计费时,有助于激励管理人尽快对外投资,但同时出资人需要把大量资金缴至基金账户,若实缴资金未及时对外投资,仍存在资金效率问题。
3.实投规模(实际投资,Invested Capital-Based),即仅按已投出项目的金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
对于管理人,管理费收入完全取决于投资项目的进度,运营成本一直较大,可能会导致管理人为了尽快收取管理费而降低对项目投资质量的把控,“为了投项目而投项目”反而不利于实现基金的总体回报。
对于出资人,按实投规模计费的方式,短期有利于倒逼管理人加快投资,但也可能由于管理人决策不审慎,造成出资人长期利益受损。
三种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选择,并没有绝对的孰优孰劣,本质上是管理人与出资人在风险分担、激励相容、成本效率之间的权衡,针对不同性质的管理人和出资人,通过不同合作模式,在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上取得平衡。
(三)管理费计算期间起点
1.按照资金实际到账的时间开始计算,并作为计提管理费的起算日。
2.按照缴付通知书规定的到账时间开始计算,并作为计提管理费的起算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可能存在各合伙人出资到账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有些合伙人甚至出资违约,按照资金到账时间计算管理费可能对于更早出资的合伙人不公平。实操中按照缴付通知书规定的到账时间统一作为管理费起算日通常能够为各方所认可,未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出资即构成出资违约。但是政府引导基金因通常要求最后出资,倾向于按照资金到账时间起算管理费,因此对管理人在确定管理费起算时间上如何平衡各方的诉求造成了一定挑战。
(四)管理费支付时间
1.按年度(或半年度)计提,每年(或半年)支付一次。需注意首期管理费及最后一期管理费。例如,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管理费按年度支付,首笔管理费计算时间自有限合伙企业管理费起算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最后一笔(通常是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当年1月1日起至退出期结束之日止。首个缴费期间和最后一个缴费期间天数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与365日之间的比例计算管理费。
2.一次性支付基金存续期全部管理费,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投向项目基金(或称专项基金)。例如,实缴完成后,有限合伙型基金向管理人一次性按实缴出资额的1%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全部管理费。投向单一标的基金也有协议约定按项目投资、项目退出分两次节点支付管理费。
03 管理费的来源
价内收取是指直接从基金本金直接扣除,出资人无需另外支付,基金实缴出资金额已将管理费包含在内,这种模式不仅操作便捷,管理人也能获得较为稳定的管理费以覆盖正常管理成本,但会导致基金实缴规模中可投资金减少。
价外收取是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中不包含管理费,出资人需将管理费另外付给管理人。目前仅有少部分基金采取这类管理费收取方式。其优点在于保证基金实缴金额全部用于投资,缺点是增加出资人的现金流压力,还可能因为未能按时支付管理费而带来违约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在对私募基金合规性的热点问答中指出,管理费应从基金财产中计提,而不能直接向出资人收取。依据《基金法》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等获得的收益,应归入基金财产。因而建议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管理费,即按照“价内收取”方式。
04 中基协对管理费收取合理性的要求
05 双GP模式下管理费的收取
合伙企业可以与非管理人GP通过约定支付执行合伙事务费用,管理人也可以与非合伙人的专业管理机构单独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并支付特定比例的财务顾问费。但一般来说,财务顾问费或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的比例不应超过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比例。
06 管理费模式的新趋势
参考资料:
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分案例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常见问题查询:管理费是否可以不从基金中计提,直接向LP收取?6.大连市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费的收取方式》7.合肥市投资基金协会《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管理费实操常见问题》8.汉坤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费之前世今生》9.高界律所私募部《GP与LP的博弈: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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