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基金管理费,到底该怎么合理收取?

揭秘基金管理费,到底该怎么合理收取?"/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公司为管理和运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提取。以下是基金管理费的一般收取方式:
1. "按日计提":基金管理费通常按日计提,即每天根据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管理费。例如,如果某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则每天的管理费率约为0.0041%(1.5% / 365)。
2. "按月计提":有些基金可能采用按月计提的方式,即每月根据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管理费。
3. "按季度计提":也有部分基金采用按季度计提的方式,即每季度根据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提取管理费。
4. "固定金额":部分基金可能采用固定金额收取管理费,例如每月固定收取100元。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计算方式:
1. "按日计提": - 假设某基金每日管理费率为0.0041%,基金资产净值为100万元,则每日管理费为: 100万元 × 0.0041% = 410元
2. "按月计提": - 假设某基金每月管理费率为1.5%,基金资产净值为100万元,则每月管理费为: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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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这引起了行业热议,有评论指出创投行业进入“管理费重构时代”。那么,基金管理费,到底该怎么收?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出资人“购买”管理人服务的基本费用,也是基金管理团队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费用,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本文将从基金组织形式、管理费计算方法、管理费来源等维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费进行介绍。


01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与基金管理费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法律主体性质以及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金管理费密切相关。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契约型三种:


(一)有限合伙型基金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目前最为常用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二十八条又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此外,有些有限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即采取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离的架构,这种架构通常是由基金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基金的超额收益。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管理费通常按固定周期从基金托管账户划拨给基金管理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用于覆盖其运营成本,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之一。


(二)公司型基金


基金以公司形式注册通常见于母基金或者政府引导基金,基金公司可选择自我管理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管理。所谓自我管理型,即基金公司由其内部人员进行投资管理。自行管理可能导致投资决策的流程较长,决策效率不高,因此基金公司也可以选择将投资管理事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当选择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管理时,管理费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基金公司支付给外部管理机构。当选择自我管理时,管理费内化为基金公司的运营成本项,在基金公司年度预/决算中体现。


(三)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契约型基金区别于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具有募集范围广、运营方式灵活、运作成本较低、退出机制灵活、资金安全性高、税收更加优惠等特点。但是存在“三类股东”(即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企业在拟IPO时,由于“三类股东”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是由其管理人负责相应的投资运作和管理活动,监管部门会对拟IPO企业的股权清晰性和稳定性产生质疑,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极少采取契约型,这种形式更常见于证券投资基金。当然,近年来包括深圳在内的一些地方也开展了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效果有待观察。契约型基金的管理费主要依据基金合同或资管协议约定,通常也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而非由投资人额外支付。



02 管理费计算方法




管理费的计算涉及到计费基数、费率和时间三个维度,其计算公式可简化为:管理费=计费基数×费率×时间。


(一)管理费率


1.管理费率的行业惯例基准


直投基金方面,“2+20”模式是管理费率的行业惯例,其中“2”指的就是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收取基金规模2%左右的管理费(“20”部分是指基金管理人提取基金收益的20%作为绩效收益/业绩报酬,本文不展开)。


母基金方面国外市场化母基金或者S基金(Secondary Fund,即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是指参与已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股权或基金份额交易的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为“1+10”模式,即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规模1%左右的管理费,并获取超额收益部分的10%作为业绩报酬。国内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类特殊的母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2.管理费率与基金投资方向


管理费率的设计与基金投资方向高度相关,因为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在基金规模、投资管理工作量以及承担风险程度等方面差异较大。私募股权基金按投资方向可分为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早期基金、项目基金四类:


产业基金(含并购/基础设施),一般金额规模较大、投资标的较成熟,甚至包括一些上市公司标的,管理费率通常较低,投资期费率1%-1.5%,退出期费率常降至1%以下。特别的是,有的并购基金因需协调大型项目运营,甚至参与并购项目的运营管理,可依据投后工作量上浮。例如,某50亿元并购基金费率1.2%,而收购项目后的费率可能提高到1.5%。


创业投资基金,一般规模适中,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阶段的成长期企业,管理费兼顾规模覆盖与投资激励,管理费率适中,通常为投资期2%左右,退出期降至1.5%左右。例如,某创业投资基金规模5亿元,投资期管理费率2%,则投资期每年管理费为1000万元。


早期基金,一般规模较小,大多数投资于尚未盈利甚至还没有收入的早期项目,风险更高、投后管理需求更多,管理费率相对较高,通常约为2%-2.5%。例如,某天使基金规模2亿元,投资期费率2%,则投资期每年管理费为400万元。


项目基金(或称专项基金),其投资标的在基金设立时已经明确,所需的投资管理工作量相对较少,对应的基金管理费率通常较低,也有的项目基金只收取一次性费用。由于项目基金规模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差异较大,此处不作举例说明。


3.管理费率与基金存续期


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通常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三个阶段,根据基金所处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管理费率已成为业界主流:


投资期(3-5年)内,管理人需主动筛选项目,管理成本最高,管理费率最高。也有部分基金设置逐年递减机制(如2%→1.8%→1.5%),或者以实缴规模为基数累进退坡,管理人在基金启动时费率最高,随后管理费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范围内。


退出期(3-5年)内,管理人的工作主要围绕已投项目的退出,不必大量筛选项目,管理强度有所降低,费率普遍下调。常用的管理费计费基数由投资期内的“实缴金额扣除退出金额”切换为“已投未退金额”。部分基金还会约定若项目逾期未按计划退出,管理费将进一步折减。


延长期(1-2年)内,管理人处置尾盘项目,费率最低,不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另外,是否延长、延长期时间、延长期管理费通常都需要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4.其他管理费收费模式


有些基金作为“常青基金”或者开展“循环投资”,基金长期处于“一边投一边退”的状态,并没有明确的“投资期”和“退出期”区隔,这类基金通常规模较大,采取的收费模式也不尽相同。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此类基金常见有以下四种管理费收取模式:一是采取单一固定费率,例如设置较高管理费率,但少收或者不收取单一项目退出时的超额收益;或者设置较低管理费率甚至不收取管理费,但收取单一项目退出的超额收益分成比例可能高达30%。二是按照实际在管资金规模收取管理费,但对收益再投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三是按照对外投资规模分级设置管理费。四是也有少部分基金采取“价外”模式收取管理费,例如投资者认购和赎回时支付一部分费用给基金管理人。


(二)管理费计费基数


以业界较为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管理费的计费基数直接影响管理人与出资人的利益分配,主流模式包括认缴、实缴、实投等:


1.认缴规模(承诺出资,Commitment-Based),即管理费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无论认缴资金是否已经到账。由于认缴出资规模大于实缴或实投,因此以认缴为基数计费的费率通常低于以实缴或者实投为基数的费率,基金支付的管理费水平较为平稳,管理费实际总体支出也不一定比按实缴或实投更多。


对于管理人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一开始就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运营保障,有助于其在基金的初始阶段就具有较高的投资动能;但其缺点在于每次基金对外投资,管理人都需要向出资人请款(也称“call款”),如果出资人无法及时出资,可能会错失投资机会。


对于出资人按照认缴规模支付管理费,优点一是可以避免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快更多地收取管理费而选择不审慎地投资或者延迟退出,从而错过更好的交易机会;二是出资人不必把大量的资金提前缴至基金账户,而是先有项目再出资,避免提前占用太多自有资金。但是这种计费模式的缺点在于,若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不强,基金投资进展缓慢、效果不佳,会使出资人质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与其工作成效不匹配。由于国外私募股权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以品牌质量有保障的投资机构为主流的市场格局,因此按认缴规模作为计费基数的方式较为常见;国内市场早期曾经借鉴国外经验以认缴规模为管理费计费基数,但少数管理人“钱拿了、事没办”,导致这种计费模式的缺陷被放大,目前该模式在国内已不多见。


2.实缴规模(实际到账,Paid-In Capital-Based),即管理费按出资人实缴出资为基数计算。这种模式下,基金通常采取分期实缴,同时约定只有上一期资金投资完成70%以上方可对下一期资金请款。


对于管理人管理费收入与实际在管资金规模挂钩,能够一定程度保障管理费收入的稳定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可靠性也大大增强;但缺点是管理费往往存在前低后高的现象,管理人前期的运营压力较大,并且若出资人后期未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基金规模、基金存续期限和管理费收入都将受到直接影响。


对于出资人按实缴规模计费时,有助于激励管理人尽快对外投资,但同时出资人需要把大量资金缴至基金账户,若实缴资金未及时对外投资,仍存在资金效率问题。


3.实投规模(实际投资,Invested Capital-Based),即仅按已投出项目的金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


对于管理人管理费收入完全取决于投资项目的进度,运营成本一直较大,可能会导致管理人为了尽快收取管理费而降低对项目投资质量的把控,“为了投项目而投项目”反而不利于实现基金的总体回报。


对于出资人按实投规模计费的方式,短期有利于倒逼管理人加快投资,但也可能由于管理人决策不审慎,造成出资人长期利益受损。


三种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选择,并没有绝对的孰优孰劣,本质上是管理人与出资人在风险分担、激励相容、成本效率之间的权衡,针对不同性质的管理人和出资人,通过不同合作模式,在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上取得平衡。


(三)管理费计算期间起点


管理费的计算期间起点将对管理费计费基数的确认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一定影响,常见的计算期间起点主要有以下两类:


1.按照资金实际到账的时间开始计算,并作为计提管理费的起算日。


2.按照缴付通知书规定的到账时间开始计算,并作为计提管理费的起算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可能存在各合伙人出资到账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有些合伙人甚至出资违约,按照资金到账时间计算管理费可能对于更早出资的合伙人不公平。实操中按照缴付通知书规定的到账时间统一作为管理费起算日通常能够为各方所认可,未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出资即构成出资违约。但是政府引导基金因通常要求最后出资,倾向于按照资金到账时间起算管理费,因此对管理人在确定管理费起算时间上如何平衡各方的诉求造成了一定挑战。


(四)管理费支付时间


较为常见的是按固定周期计提管理费(如年度/半年度/季度);在项目基金等特定基金中也有约定一次性(或分两次)支付全部管理费的情况。


1.按年度(或半年度)计提,每年(或半年)支付一次。需注意首期管理费及最后一期管理费。例如,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管理费按年度支付,首笔管理费计算时间自有限合伙企业管理费起算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最后一笔(通常是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当年1月1日起至退出期结束之日止。首个缴费期间和最后一个缴费期间天数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与365日之间的比例计算管理费。


2.一次性支付基金存续期全部管理费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投向项目基金(或称专项基金)。例如,实缴完成后,有限合伙型基金向管理人一次性按实缴出资额的1%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全部管理费。投向单一标的基金也有协议约定按项目投资、项目退出分两次节点支付管理费。


03 管理费的来源




管理费的收取来源影响出资人的本金使用效率与收益分配。管理费的收取来源可分为“价内收取”和“价外收取”两种。


价内收取是指直接从基金本金直接扣除,出资人无需另外支付,基金实缴出资金额已将管理费包含在内,这种模式不仅操作便捷,管理人也能获得较为稳定的管理费以覆盖正常管理成本,但会导致基金实缴规模中可投资金减少。


价外收取是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中不包含管理费,出资人需将管理费另外付给管理人。目前仅有少部分基金采取这类管理费收取方式。其优点在于保证基金实缴金额全部用于投资,缺点是增加出资人的现金流压力,还可能因为未能按时支付管理费而带来违约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在对私募基金合规性的热点问答中指出,管理费应从基金财产中计提,而不能直接向出资人收取。依据《基金法》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等获得的收益,应归入基金财产。因而建议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管理费,即按照“价内收取”方式。


04 中基协对管理费收取合理性的要求




中基协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理的管理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或者管理费明显低于管理基金成本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在提请办理备案时提供相关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收取管理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约定管理费返还等方式,变相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根据这一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过高或者过低,都会被中基协密切关注。过往警示案例显示,中基协可能会对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公平合理进行实质性审核,或从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关注是否存在通过返还管理费等方式变相保本或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


05 双GP模式下管理费的收取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规定,协会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因此,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即使在双GP模式下,非管理人的GP也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合伙企业可以与非管理人GP通过约定支付执行合伙事务费用,管理人也可以与非合伙人的专业管理机构单独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并支付特定比例的财务顾问费。但一般来说,财务顾问费或执行合伙事务报酬的比例不应超过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比例。


06 管理费模式的新趋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出资人已经成为市场出资的绝对主力,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费收取模式也在行业惯例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金将管理费与返投等指标挂钩,通过将管理费划分为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绩效部分管理费按照评价结果上下“浮动”,以平衡“覆盖管理人合理运营成本”和“努力达成基金投资目标”间的关系。例如,2022年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设计了管理费浮动原则:“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应强化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等挂钩。”但是,管理费若是从全体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基金资产中提取,对于单一出资人的诉求,要么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而形成所有出资人的诉求;要么需要为每个合伙人单独开立一个资本账户,记录不同合伙人承担的费用和投资情况,而这无疑增加了大量管理人的法务和财务工作量,同时也会遭受“是否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的外界质疑。又例如,2025年6月3日,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提出“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这一管理费新规旨在倒逼管理人提升投资绩效,因终结了行业惯例也引发行业热议。


参考资料:

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分案例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常见问题查询:管理费是否可以不从基金中计提,直接向LP收取?

6.大连市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7.合肥市投资基金协会《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管理费实操常见问题》

8.汉坤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费之前世今生》

9.高界律所私募部《GP与LP的博弈: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比较与分析》


作者:何文心(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博士后研究员), 刘督(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研究总监)



发布于 2025-07-1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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