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展期”政策助力突破,解“卡脖”困境中小券商发展新篇章
两融展期“卡脖”中小券商,这一现象指的是在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中,部分中小型券商由于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难以获得融资融券业务的展期,从而影响了其业务发展。
以下是这一现象可能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 原因:
1. "资金实力不足":中小券商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难以满足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需求。
2. "风险管理能力较弱":中小券商在风险管理方面可能不如大型券商,导致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3. "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可能对中小券商更为严格,增加了其展期的难度。
### 影响:
1. "业务受限":中小券商难以获得融资融券业务的展期,将限制其业务发展,降低市场竞争力。
2. "盈利能力下降":融资融券业务是券商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业务受限将直接影响中小券商的盈利能力。
3. "行业集中度提高":大型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优势将更加明显,可能导致行业集中度提高。
### 解决建议:
1. "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中小券商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满足监管要求。
2. "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资金,增强资金实力,以满足融资融券业务的需求。
3. "加强合作":中小券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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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多位券商分析师提到这一处罚并不严重,不会对“涉事”券商的2014年业绩 、两融业务未来发展造成太大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二、三梯队的券商而言,需要积极规范起来的两融业务未来仍临不少尴尬。
展期的尴尬
“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或主要是一些营业部客户经理为了绩效等原因,向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推荐、开展两融业务。这部分通过自查、自检应能得到规范。”一位“踩雷”券商的管理层对《中国经营报>博客 ,微博 )》记者表示。
而在两融规范的处罚中,最让券商感到身处的“尴尬”境地的问题,实际上集中在合约展期这一情况上,“合约展期在券商中为普遍现象,硬性要求虽然能够实现,但从根本来看,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为降低客户使用该业务时客观存在的”一进一出“时间差风险,违规展期有些无奈。”上述券商管理层表示。
该券商管理层表示,监管层规范两融展期对中小型券商的影响更为明显。对于中小型券商而言,虽然能够在技术上严格控制到期合约的交割,但由于其业务规模有限,券源标的池不够大、融资额不够高,满足客户平仓后“顺利再借”的难度较大。一旦规范业务后,极可能造成客户操作中断产生亏损,而这或将直接造成客户流失。
两融交易数据统计显示,以2014年12月区间数据来看,未在H股、A股上市的小型券商两融余额大多仅在数10亿元水平,市场占比仅在1%左右及其以下。以民生证券为例,两融余额为32.34亿元,市场占比为0.32%。尽管中型券商情况略好,但也较一线券商有较大差距。
相比同样存在展期问题的银河证券,其2014年12月两融余额较齐鲁证券规模更大。不过以其中期报告的统计口径来看,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212.71亿元,同比增长81.31%,但同期整体市场数据显示,融资融券总体规模已经达到4064.08亿元。
2013年末,银河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仅为177.95亿元。以统计口径来看,彼时银河证券排在国泰君安 、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之后。由此可见,此次“踩雷”的五家中小券商受制于融资额不高等现实因素,后期的合规监管必将对其产生很大影响。
展期与否不仅是摆在中小券商面前的难题,大型券商同样也尚无解决之道。“展期是常态,很多不展期的券商客户都流到了可以展期的券商那里,”某国内大型券商内部人士表示,“对于客户来说,展期就是直接续期,但在合规部门来看就是违规。”
券源少成瓶颈
根据现行规定,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即必须先出、再进。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投资者都提出到期顺延的做法。面对投资者这一需求,政策却先说了“不”。
在记者走访成都中小型券商营业部网点的过程中,营业部工作人员均表示两融业务需求量较大,资金和券源均是“供不应求”。“退出来,再进去,就不好进了。”一位主要操作融券业务(自称)的投资者告诉记者,由于他主要进行短线操作,6个月的合约时间已足够,因此并未要求营业部为他展期。但是,他也表示,“券源太少了,很多时候都融不到券。”
“很多投资者合约到期退出后,再进行融资或者融券,在标的物有限的情况下,本着时间优先原则,其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融到资金、券源的风险。”在走访过程中,有营业部人士提到,“小型券商池子(注:两融规模)本来就小,客户承受的这种风险就更高。”
不少券商已开始“呼吁政策”。
2014年7月,沪深交易所向券商下发了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被业内称作是一场由券商发起并推动的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修改,其中展期问题颇受关注。截至2014年12月,上述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已经获监管层内部通过,目前正在走签发流程。根据此前上述征求意见稿,不超过六个月的合约要求不变,但合约到期后,券商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办理展期,但展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