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规模优势,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策略解析
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集中采购":
- 将多个采购需求集中在一起,形成较大的采购量,以获得更优惠的批量折扣。
- 建立集中采购部门或团队,统一管理采购活动。
2. "供应商选择":
- 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供应商,并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 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对比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服务。
3. "长期合同":
- 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锁定价格,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 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供应商履行承诺。
4. "优化供应链":
- 简化供应链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成本。
- 采用供应链管理软件,提高采购、库存、物流等环节的透明度和效率。
5. "技术创新":
- 引入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单位产品成本。
- 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减少浪费。
6. "内部管理":
- 加强内部成本控制,降低采购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 建立采购绩效考核机制,激励采购人员降低成本。
7. "信息共享":
- 与供应商共享市场信息,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分析采购数据,优化采购策略。
8. "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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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联合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联合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联合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通知》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命令强制要求不同的采购人实行联合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均可实施联合采购,但一个联合采购项目中应为同一类别或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工程。对于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内的品目,因受客观因素影响,确需通过联合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实施联合采购。比如,不同单位在同一地点办公,共用一家物业公司服务等情况。同一预算级次、不同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人,不同预算级次、不同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人均可实施联合采购。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可实施联合采购,但原则上不得改变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采购规则,且联合后的采购预算总金额应大于40万元(乘用车高于60万元、工程高于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实施联合采购,联合之前各采购人的采购预算金额既可以小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可以大于或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联合后的采购预算总金额应大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联合采购中牵头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所对应的分散采购标准确定。联合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采购,结合联合采购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采购方式。联合后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通知》规定,联合采购的采购意向,应由牵头预算单位按一个项目进行发布,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日。对于非采购人原因而确需缩短公开意向时间的项目,由所有联合采购单位协商同意后,联合起草情况说明,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联合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由牵头单位组织各联合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确定,且应满足各联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联合采购牵头单位的采购实施计划,应包含联合采购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品目,牵头单位未纳入的品目不得作为联合采购项目采购标的。联合采购的合同由所有联合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经各单位同意后,分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联合采购中,合同履行期限、范围可根据各采购人实际情况签订,但所使用的合同应为同一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联合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确需改变采购规则、采用联合采购的项目,联合采购牵头单位与各联合采购人应分别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参与联合采购的各采购人均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参与联合采购活动。联合采购中牵头单位既可以作为采购人之一参与联合采购活动,也可仅作为组织者,在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形下,组织联合采购活动,但不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联合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应由联合采购各方商议后选派,该代表应来自联合单位,熟悉联合采购项目情况,具备评审该项目能力,并由其单位出具授权委托函。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彭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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