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完全出资,其权利受限的边界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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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未完全出资的情况下,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
1. "分红权受限":股东未缴纳出资的,不得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2. "转让股权受限":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补足出资;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人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 "公司解散时股权受偿权受限":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优先受偿。
4. "公司增资时股权优先购买权受限":公司增资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不得要求其他股东放弃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其权利受限是为了督促其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在特定情况下,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仍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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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出资时权利是否受限

一、案例

张某、王某和李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持股51%,认缴出资510万,已实缴255万,剩余255万未到出资期限。王某持股39%,已完全出资390万。李某持股10%,已完全出资100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议表决权根据持股比例确定。2024年3月1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陈某出资成为新股东。王某不同意陈某成为新股东,认为张某实际出资255万,故可行使的表决权为25.5%。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科技公司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未足额出资对于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该种限制,是对股东自益权的限制,而非共益权。并且,适用对象也是瑕疵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期出资,并不属于瑕疵出资。

就上述案例而言,张某在行使表决权时,虽然尚未完成全部出资,但剩余出资未到出资期限,分期出资具有合法性;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根据持股比例确定,并未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等类似规定。所以张某享有的表决权是51%。科技公司该份股东会决议应当属于有效。


三、律师建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限制,但该种限制的范围,只明确为股东自益权,并未指向股东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获得财产权益的权利,而共益权,则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参与管理的权利。

表决权,从性质上来讲,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一项民主权利,应当属于共益权。但表决权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表决权可以选择罢免董监高、决策重大运营事项,实质上表决权是一种控制权,也具有一定的保障自益权的功能。

所以若是放任瑕疵出资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所以,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要注意,我们说的瑕疵出资,是指应出不出,或出了又抽逃的情形。若是未到出资期限而未出资,该种情形不是瑕疵出资,而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若是公司股东希望以实际出资金额作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那么应当在公司设立之初,在发起人协议、章程等协议里,直接作出相关的明确约定。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5-05-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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