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因债券受托监督不力被监管机构公开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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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因债券受托监督不尽责被监管机构“点名”,这表明在债券市场监督方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合规性和尽责性有严格的要求。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简要分析:
1. "事件背景":申港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券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债券资金专款专用。然而,监管机构发现申港证券在履行受托监督职责时存在不尽责的行为。
2. "监管原因":具体原因可能包括: - 未及时发现债券发行人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行为; - 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未对债券发行人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债券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3.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申港证券采取了以下措施: - 责令申港证券立即整改,加强债券受托监督工作; - 对申港证券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 要求申港证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
4. "影响": - 对申港证券自身:此次事件可能对申港证券的声誉和业务造成一定影响,需要付出一定的整改成本。 - 对债券市场:此事件提醒债券市场参与者,合规经营和尽责监督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 对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将继续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确保债券市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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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又有券商被监管“点名”。

10月10日,宁波证监局向申港证券开具警示函,剑指其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存在违规行为。同时,公司债券发行人及负责人也收到了警示函。

遭监管处罚

据宁波证监局披露,经现场检查,申港证券作为“21象经02”的受托管理人,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发现“21象经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申港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上述债券,记者查询发现,“21象经02”全称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该债券起息日为2021年10月18日,发行总额为8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最新债项评级为AA+。

作为“21象经02”的发行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同样也被监管部门开具了警示函。

宁波证监局表示,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达6.37亿元。汤贞海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考虑到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主动纠正,已于2022年4月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根据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做好“看门人”

那么,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究竟会产生怎样的风险?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分析表示,当发行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会导致一系列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增加,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可能意味着资金被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其他不透明项目,从而增加了发行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券的可能性;二是债券违约风险,资金被挪用或使用不当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而导致债券违约,给投资者带来直接损失;三是资金流动性问题,若资金未按计划用于生产经营或扩展项目,可能导致企业流动性紧张,无法应对短期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剧财务压力;四是法律和监管风险,募集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属于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行为,发行人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监管处罚,进一步影响其市场声誉和融资能力。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指出,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券商对债券的发行和募资的使用具有持续督导的职责,需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券商必须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监督。

公开资料显示,申港证券于2016年3月14日获中国证监会批复设立,并于同年10月正式开业,系国内首家根据CEPA协议设立的合资多牌照证券公司,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资本43.15亿元,由3家香港持牌金融机构、11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其中港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为29.32%。

业绩方面,年报显示,2023年申港证券营收为16.44亿元,同比增加17.43%;归母净利润3.33亿元,同比增加5.7%。

记者 陆怡雯

发布于 2025-05-2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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