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争议案例4,投资者胜诉,深度解析投资者维权之路”

“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争议案例4,投资者胜诉,深度解析投资者维权之路”"/

以下是一个虚构的案例,用于说明信托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时,投资者因受损而起诉并获得赔偿的情况:
"案例标题:" 投资者诉XX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违规操作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普通投资者 被告:XX信托公司
原告张先生于2018年3月将10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被告XX信托公司推出的一款名为“XX稳盈”的资金池信托产品。根据产品说明书,该产品承诺固定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在4%-5%之间。张先生在投资时,被告XX信托公司并未告知其产品存在资金池操作,也未明确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式和风险。
2019年5月,张先生发现其投资的产品收益远低于预期,且资金池内的资金被用于其他高风险项目,导致产品净值大幅下跌。张先生多次与XX信托公司沟通,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6月,张先生以被告违反信托合同、违规操作资金池业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
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投资合同、产品说明书、收益凭证、与被告的沟通记录等。
3. 被告XX信托公司在庭审中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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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投资者起诉获赔案例4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3日,深圳某公司认购了民生信托公司300万元份额的汇丰4号信托计划,信托目的是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某公司在信托到期后,无法赎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涉案信托专户××××0556自推介日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的交易流水。其中2021年2月23日深圳万旗公司汇入3000000元后,民生信托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民生信托公司账户********(此账户为民生信托公司设立的永丰2号信托计划专户)转入1500000元,备注为投资永丰2号。该账户自推介日起其他多笔投资记录均为:向民生信托公司××××0777账户投资永丰1号、向民生信托公司××××0344账户投资永丰2号,向民生信托公司××××0094账户认购信保基金,向民生证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001转账,备注为第三方存管活期转保证金;向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01转账1笔,备注为投资。此外,2021年2月26日,民生信托公司永丰2号信托专户××××0344账户向涉案信托专户转账113000000元,备注为认购汇丰4号。

一审法院另调取了永丰1号及永丰2号信托专户交易流水,依据上述账户交易流水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19日后,永丰1号信托专户向民生信托公司的永丰2号(××××0344)汇丰3号(××××0755)信托专户投资。永丰2号信托专户向民生信托公司的汇丰3号(××××0755)汇丰2号(××××0252)汇丰4号(××××0556)汇丰5号(××××0647)添丰3号(××××0793)添丰8号(××××0654)信托专户投资。

法院认为:

民生信托公司在本案中均未披露汇丰4号信托财产的底层资产,无法查明底层资产的实际投向。虽然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其他信托计划投资的行为并不违反监管规定,但民生信托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再次投向了其他信托计划。此种以TOT(信托投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民生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上,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上述刚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使得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运用信托资金的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则

深圳某公司自愿将其收益在损失中进行了扣减,法院最终判民生信托公司赔偿283万余元。

律师解读:

在信托案件中,很多时候投资者的证据是很少的,诉讼过程中应积极地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比如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调查信托账户的交易流水,审查查明了信托公司违约事实,由此实现了投资者胜诉.

发布于 2025-07-08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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