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解析系列之七,保证金质押的独特运作与风险防范
保证金质押是非典型担保方式之一,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交付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金钱优先受偿。
以下是保证金质押的一些基本特点:
1. "定义":保证金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金钱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2. "性质":保证金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
3. "设立":保证金质押的设立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质押金额、期限、用途、返还条件等。
4. "交付":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交付,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等。
5.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
6. "解除":在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成就时,保证金应当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
7. "法律效力":保证金质押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8. "适用范围":保证金质押适用于各类债务担保,如借款、买卖、租赁等。
9. "风险控制":保证金质押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保证金是直接以货币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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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浙03民终3054号2011年11月26日,Z公司与R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Z公司将R市南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R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500179868元。此外,合同专用条款约定,Z公司应向R建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的工程开工预付款。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价的10%计,等工程预验收达到标准后,予以全部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同期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此后,R建筑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向Z公司尾号8228工商银行、尾号8451农业银行、尾号7803农村合作银行和尾号2717交通银行账户陆续支付5450万元,相应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载明款项用途均为“保证金”。之后,Z公司尾号8228工商银行、尾号8451农业银行、尾号3271建设银行和尾号1512工商银行账户陆续向R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转账3450万元,R建筑公司统一收款收据记账联载明款项内容“收回保证金”。R建筑公司确认,双方未协议减少履约保证金数额,Z公司因未向其支付工程预付款,故从该款中退回3450元。R建筑公司在Z公司尚有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2016年9月21日,有关部门对该项建筑工程经过行预验收,因工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整改未通过预验收。2016年12月29日,该工程通过了竣工合格验收。但此后Z公司未退还履约保证金。2016年11月4日,浙江省R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Z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债权申报登记表记载,R建筑公司申报债权数额20247139元,其中原始债权2000万元,孳息债权247139元,债权发生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Z公司管理人2017年3月7日编制的《财务分析报告》载明,Z公司尾号7803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已注销,除尾号8451农业银行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外,尾号8228工商银行、尾号2717交通银行账户性质均为“一般户”;截至2016年10月31日,尾号2717交通银行账户余额为“零”,尾号8228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592.78元,尾号8451农业银行账户余额为129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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