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再掀员工违规风波,营业部经纪人因私推非公司金融产品遭警示
关于中银证券员工违规推介非公司金融产品被出具警示函的事件,以下是我的分析:
1. "事件背景":中银证券作为中国的一家知名证券公司,其员工在业务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然而,此次事件中,营业部经纪人违规推介非公司金融产品,违反了相关规定。
2. "违规行为":根据报道,该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产品推介,可能涉及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等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也可能损害了中银证券的品牌形象。
3.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中银证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营业部经纪人出具了警示函。这表明监管机构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强,对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4. "影响":此类事件可能对中银证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同时也提醒了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对于投资者而言,此类事件也提醒了他们在选择金融产品时要谨慎,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5. "建议":
- 中银证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 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要关注产品的合规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 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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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证监局官网5月14日公告,郭清平因在中银证券(601696)赣州新赣州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超出公司授权的执业范围,向他人推介非中银证券提供的投资信息及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信息,受到了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西证监局相关《决定书》显示,郭清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八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郭清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是,刚刚在5月12日,新疆证监局公告,中银证券时任财务主管朱丽因违规买卖证券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据公告,朱丽于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28日任职于中银证券乌鲁木齐东风路营业部,担任财务主管,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经过调查,朱丽在2019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买入金额为2952万元,卖出金额为2941万元,合计亏损2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最终,朱丽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业绩方面,4月29日晚间,中银证券(601696)公布2024年年报以及2025年一季报。年报显示,公司营收微降净利微增;季报则显示,公司业绩改善,营收、净利均双位数增长。
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88亿元,同比下降1.79%;归母净利润为9.06亿元,同比上升0.64%;扣非归母净利润8.44亿元,同比上升5.48%。

值得关注的是,中银证券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去年多次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营业部存在指定兼职合规人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问题。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24年9月19日向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营业部员工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使用的交易电脑上存在委托下单记录,部分员工存在使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营业部对此缺乏管控及监督。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公司及周培出具警示函。公司在负责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2025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52亿元,同比增长22.12%;归母净利润2.80亿元,同比增长38.60%,主要原因为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长;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77亿元,同比增长38.59%。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汪蓓